迎江法院: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可以要求增加吗?

夫妻多年前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较低。那么,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吗?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刘某十年前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刘随其生活,前妻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现在,因小刘进入高中就读,教育、生活费用大幅上涨,刘某与前妻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小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花费的票据。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根据小刘提交的各项票据,其教育费用确有大幅上涨,且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已经达到17686元/年,原有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小刘现在的学习生活需要,故对小刘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丁芳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