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做小人,但“应该”做君子

“可以”做小人,但“应该”做君子

我们经常听到这种话:

“这些都是规则允许的”;

“这只是利用规则而已”;

“虽然规则有问题,但他至少没有违反规则”;

“规则有缺陷是规则的问题,他又没有违反规则”……

这里所谓的规则,既包括最典型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一些规章制度乃至风俗习惯。这些规则给人们的行为设置了边界,如果越过边界,就会遭受严厉谴责乃至经济或肉体惩罚。

可以看到,这些规则给人施加了义务。义务与权利相对,因此,人们有权利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做任何事情。

我们再来仔细品味下这几句话:

“这些都是规则允许的”;

“这只是利用规则而已”;

“虽然规则有问题,但他至少没有违反规则”;

“规则有缺陷是规则的问题,他又没有违反规则”……

这些话都带有一定的辩解色彩,也就是说,言说者自觉不自觉地承认,这些规则允许范围内的做法带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甚至是不对的,它们“只是”不违背规则而已。

于是,出现了一种乍看很奇怪的现象:我们可以(某种意义上“合理地”)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不合理的事情,我们有做错事的权利——这句话用英文来说更能凸显其悖谬色彩:the right to do wrong(字面上有一种“对着错”、“错也对”的意味)。

我们“可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做不合理的事情,这句话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我们“不应该”在规则允许范围之内做不合理的事情,这句话同样符合道德直觉,虽然“符合度”大概会弱一些。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的道德体系很复杂,规则话语至多只构成其中的一部分。

法律以及规则性道德共同构成了一个规范家族,一种律法主义、规则主义的规范话语家族。不少哲学家都注意到了这一点:现代道德观,无论是义务论还是功利主义,都带有一种西季威克所说的“准法律”(quasi-jural)或者说准司法特征,道德话语围绕着原则、准则、法则、责任、义务、对错等概念展开,作道德评判就像是在作司法裁判,因此,道德颇有点强迫人的意味,我们要自我约束、自律,以作出正确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哲学并非一贯如此。罗尔斯说,

“古人追问的是通往真正的幸福或至善的最理性道路,他们探究卓越行为(virtuous conduct)和作为品格之具体方面的美德——比如勇敢、节制、智慧和正义,这些美德本身就是善好的——如何与至善相关联,无论是作为手段,还是作为构成部分相关联,或者两者皆有。”

可见,古人(主要指古希腊人)眼中的道德是吸引人而非强迫人的,善好行为因其显而易见的好处而值得欲求。规则道德观主要是一种基督教道德观念及其派生物。

这并不是说在现代社会,这些古典道德观念就不存在了,它们只是在理论上被冷落了而已,直到德性伦理学复兴。

我们大体可以把道德分为义务性道德和愿望性道德。愿望性道德是指实现幸福生活、人之卓越的道德;义务性道德是指维护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需的规则;前者从人之成就的顶端开始,后者从底线着眼;前者的成功令人尊敬,失败则使人惋惜,后者是人们应当做到的,做不到将受人谴责乃至遭受惩罚——法律只是义务性道德的派生部分。

(除了维系社会这一功能意义,我们还可以为义务性道德提供其他辩护,比如维护人的自主性等,这里不作展开。)

所谓“合理利用规则”,意味着我们把规则视为一种必要的阻碍:对于维系社会来说,这些规则是必要的,而对个人逐利而言,它们只是一种阻碍。“合理利用规则”当然是“不合理”的,它只有在放弃从公共视角看问题的自利之人的视角下才是合理的,但这种视角本身就不合理。

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国家不能强制干涉,有关机构不能剥夺利用规则者的“合理”所得,但是不是连父母、老师、朋友、围观群众对利用规则者进行谴责、劝告乃至建议都不可以呢?显然不是的。

人们普遍承认,我们“可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做“不那么合理”的事情,“可以”是因为,这些做法符合规则,“不那么合理”是因为,这些做法违背了规则之外的要求,愿望性道德的要求。用本土的伦理话语来说,大致就是,虽然我们“可以”做小人,但却“应该”做君子;我们不能强迫人们做君子——事实上这也不可能,但建议、劝告人们做君子当然是可以的。


甚至连“我们‘可以’在规则允许范围之内做‘不那么合理’的事情”都不见得是一个无懈可击的主张:如果不合理程度超过一定程度,那么即便相关规则字面上允许这种行为,我们也可以认为“不可以”这么做。(这方面有很多技术性讨论,本文不作展开。)

流行的“规则话语”——特别是当它和自利人性观、市场思维、粗鄙的民主礼貌结合之后——粗暴地扭曲、简化了我们的道德图景,在这一图景中,每个人都是受制于规则的逐利者。于是,违背规则虽然遭人唾弃,但“合理”利用规则者则被不少人当成时代英雄,因为据说,每个人“本质上都是”乃至“都应该是”自私自利的,区别只在于逐利能力不同而已,能力高者引人崇敬,能力低者遭人唾弃。

但除了不违背规则,我们还有义务——对自己的义务——在更为积极的意义上做一个好人。

如果我们宽泛地理解自我利益的话,做好人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做好人本身就是一件最大的好事,是符合自我利益的。但如果我们根据流行的狭隘语义来理解自我利益的话,做好人是会妨碍人们追逐自我利益的,因为好人、得体之人会给自己的逐利行为施加额外限制,规则之外的限制。

小人不必管那么多。他们就像迷宫里的老鼠,关心的只是在不触碰可能带来惩罚的规则的前提下,以最高效的方式得到放在迷宫出口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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