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是指
達到國家報廢標準
或者
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
但發動機或底盤嚴重損壞
經檢驗不符合
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或者不符合
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倘若這些報廢車輛再上路
對於駕駛人、交通安全環境
都存在著重大的安全隱患
而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
穩定性極低、安全性極低
極易釀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輕者車輛拋錨、偏向、爆胎
重者制動失靈、致人受傷、車毀人亡
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而報廢車輛沒有參加保險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大多駕駛人無力承擔鉅額經濟賠償
另外
車輛使用年限長
發動機功率不足
尾氣排放超標
既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費
也嚴重汙染了大氣環境
根據《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
1、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2、對駕駛上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上路行駛的報廢車輛
大多會使用套牌、假牌
甚至無牌
經常肆無忌憚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在非現場抓獲車輛違法行為
如電子警察對其違法行為抓拍時
會因套牌、假牌
導致難以有效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讓違法駕駛人得以逃避法律的懲罰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請勿駕駛報廢車上路
蜀黍特別提醒
安全細節雖小,忽視易釀大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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