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近,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审视平台“二选一”

法律经济学,强调数学模型,也就是要分析法律和法律问题的数学与经济学结构。与平台“二选一”问题最相关的经济学模型是“双边市场理论”,其经济学结构与传统的反垄断情景不太相同。

比如,在传统反垄断研究所假设的经济场景中,除去一点交易成本,买方和卖方的价格是大致相等的。但电商双边市场跟传统市场区别在于,平台可以制定市场价格结构,甚至对某一方免费,同时通过流量、点击量等其他方式盈利。因而,把反垄断延伸到电商双边市场就有了特殊性,因为其背后的经济学模型和数学结构变了,这也是《电商法》的意义所在,可以看作是对《反垄断法》的有益补充。

因而我们需要提出一个问题:在双边市场情境下,当某个优势平台对进驻的商家下达一个或明或暗的“二选一”命令后(比如“如果进驻了我的平台开店,就不能再在其他平台同时卖货),是不是必然需要司法进行干预?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法律经济学,就是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来使得人民福利和幸福最大化,通过判例、法律制度规定等使社会总福利得到保证,这是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的最终目的。

在这一前提下,“二选一”的问题就是要看消费者和平台商家的福利有没有受损。方式之一是通过问卷调查深入了解平台“二选一”后对购物行为有没有明显的影响,会不会带来某些不便?比如会不会影响可选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品种等。通常认为,价格越低,可选牌子和种类越多,消费者就越高兴,反之,消费者选择少了福利也会减少。对消费者福利或者社会总福利的维护是《反垄断法》及诸多法律背后的真正科学基础。

我带领的清华法律与经济研究组正在写双边市场的“二选一”模型。我们发现,反垄断研究中涉及电商和平台的反垄断社会福利计算有很大难度,它跟以往反垄断研究中的计算有较大差别,因为其背后经济学模型已经改变,不能直接套用传统反垄断如单纯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双边市场的问题。

从经济学模型来讲,一方面,双边市场有正向的网络效应,规模越大可能消费者和商家都越多,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但另一方面,消费者可能在某些平台已经积累了一些积分、信誉等难以进行跨平台迁移的“平台特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某平台A对某些商家发出“二选一”指令,那么商家做出选择(比如只在平台A售货),其结果很可能是该商家原来在平台B的消费者由于拥有“平台B特定资产”(如平台B会员资格),就不会随商家轻易迁移到平台A,最终导致商家获利减少,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范围也减小,也就意味着消费者福利下降。

但同时要考虑到,接受“二选一”之后,只有高质量的商家才能存活下来,也许反而有利于消费者。比如,某平台针对假货发起了网络打假,那么这个平台就为社会提供了某种有益的公共产品。将这个模型延伸,如果平台通过“二选一”能够使高质量卖家存活下来,让低质量卖家失去生存空间,其结果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福利,兜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有可能这种情况下不能存活,那么,“二选一”反而提高了消费者福利。

还可以从动态方面考虑,如果某些平台通过发布“二选一”的命令导致其他平台最后能吸引到的商家越来越少,以至于最终消失。此时“二选一”的结果可能是,某个平台最后一统江湖后,再提高价格,像是温水煮青蛙,未来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垄断者。

此外,时间节点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比如购物节期间,“二选一”可能对消费者影响更大,因为消费者在这个时段购买的可替代弹性比较小,属于刚需,大家都想在这个时间大量购买商品,已经形成了习惯。如果在这段时间搞“二选一”,消费者受的损害会相对较大。

从以上对平台“二选一”问题的讨论也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学是分析此类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法律经济学通过理论建模和实证分析可以为司法判决提供严谨的科学依据,可以更加精准的测算各种判决可能对社会福利和人民幸福的影响,因而有助于提高案件判决的精度。此外,媒体也可以发挥渠道优势,通过市场调查和统计来协助测算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福利变化,由此按照法律经济学的思路,通过严肃的数学建模分析、广泛而严谨的实证调查数据来帮助司法决策,也可以作为我国科学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文/ 谢丹夏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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