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16種超詳細專利時限

  48小時

  1、訴前禁令:當事人申請訴前禁令,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48小時。

  2、訴前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

  15日

  1、郵寄送達:專利局及複審委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2、繳納申請費: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要求優先權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3、專利侵權糾紛:專利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訴前禁令解除:申請人自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5、訴前證據保全解除:申請人自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1個月

  1、公告送達:文件交送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2、專利無效補充證據:在複審委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

  3、繳納專利費用: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

  2個月

  1、恢復權利請求: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請求恢復權利。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請求恢復權利。

  2、提交證明文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24(1)項或(2)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

  3、主動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4、辦理登記手續: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5、繳納申請費: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6、繳納優先權要求費: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7、主動修改: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對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

  8、提交中文譯文: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的,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譯文。

  9、提交證明文件: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24條(1)項或(2)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並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30條3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10、轉交文件: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佈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專利局,並在該期限內向專利局辦理《專利法實施細則》103條規定的手續。

專利|16種超詳細專利時限

  3個月

  1、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與其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3、請求複審: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複審委請求複審。

  4、行政訴訟:專利申請人對複審委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複審委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5、許可備案: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6、依照專利法57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7、獎勵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16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8、國際申請文本更正: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問題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可以在專利局作好公佈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或者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4個月

  1、國際申請:專利局收到依本細則第8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2、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樣品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6個月

  1、不喪失新穎性: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專利法》第24條所述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2、國際優先權:申請人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相承認的優先權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3、國際申請: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4、補繳專利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專利權人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12個月

  1、國際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同樣主體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國內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18個月

  發明公佈: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30個月

  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專利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32個月

  國際申請進入中國:申請人未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後,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

  2年

  1、訴訟時效: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

  2、請求恢復權利: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請求恢復權利。

  3年、4年

  1、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2、強制許可: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專利的

  
10年、20年

  專利權期限: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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