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琦的OMG“翻車”,從三點解析網紅帶貨模式

李佳琦的OMG“翻車”,從三點解析網紅帶貨模式

■文|尼德羅

“網紅帶貨”已經成為多家電商平臺的標配,電商正在進入一個 “網紅帶貨”時代。不過,野蠻而快速的生長中,也會遇到一些發展中的問題。

近日,頂級網紅李佳琦在直播中就“翻車”了。他在帶貨某款不粘鍋時,助手將雞蛋打在燒熱的鍋裡,這時鍋裡是加了油的,結果雞蛋在鍋中處處粘鍋。按道理說,不粘鍋不放油也是不會粘的,所以,有人質疑李佳琦帶貨的質量。

李佳琦的OMG“翻車”,從三點解析網紅帶貨模式

這樣的質疑,已經不是第一次了。網絡上有不少用戶質疑李佳琦推薦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售後問題。一位用戶反映在使用了李佳琦的淘寶店鋪“佳琦全球嚴選”的痘痘貼後,臉出現發腫發爛情況,客服態度還不好。此外,不少用戶質疑“佳琦全球嚴選”銷量最多的一款面膜,與專櫃、官網買的不一樣。

“網紅”“帶貨”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也引發了監管部門的關注。前段時間,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楊紅燦表示,從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三部門將在全國聯合開展專項行動,將對網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重拳出擊,對“刷單”“假評論”等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在我看來,網紅帶貨模式的問題,分為三個層次。

【1】廣告法下的責任

要解決網紅帶貨中的問題,首先要釐清的一個問題是:

李佳琦這樣的網紅,到底是銷售者還是廣告代言人?

根據中國法律,銷售者的責任,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要大得多。

根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責任包括修理、更換、退貨,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等等。

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哪怕責任是生產者的,消費者也可以先找銷售者賠償,銷售者賠償之後,再向產品生產者追償。

銷售者與生產者承擔的責任很強,還體現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上,受害人要求生產者賠償時,無需證明生產者是否有過錯,而是由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免責。所以,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責任是很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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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像李佳琦為自己的“佳琦全球嚴選”導流時,他就是一個出售者的角色。如果引流到其他淘寶店鋪,就是一個廣告代言人的角色。這個角色的責任要小一些,但責任也是明確的。

《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不過,“使用過、接受過”這個概念也很寬泛。比如,梁朝偉給邁銳寶做過廣告,邁銳寶的車價大約在10幾萬,梁朝偉顯然不可能長期開這個車,但開過一小段,也算是使用過。如果一定要長期使用,那麼明星幾乎無法為大眾性產品代言了。所以,明星代言的門檻仍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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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入門門檻不高,並不等於責任不明確。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明星廣告形成信賴的方式與程度,可把明星廣告分為四類:提示廣告、描述廣告、勸導廣告和證言廣告。

比如明星在廣告中並不直接介紹商品的功能、質量與效果,僅展示戴了某一品牌的表,穿了某品牌的衣服,這都是提示性的形象廣告,不涉及產品的質量問題,明星責任就相對小一些,不承擔具體產品的法律責任。

描述性廣告,比如,“某某保健品,內含某中藥成分”,參與制作廣告的明星應當履行自己的審查義務,保留產品生產者的權威證明文件,明星就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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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前兩類廣告,勸導廣告和證言廣告的責任就更大。比如“保護嗓子,請用某某潤喉片”這就叫勸導性廣告;“某某不粘鍋,一點都不會粘”這就叫證言廣告。

勸導性廣告與證言廣告,無疑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因為在這些廣告中,明星信誓旦旦的以親身經歷證明、承諾、推薦,那麼,依照民法的基本理論,就應當履行自己的擔保義務,一旦被檢測存在質量問題,就應當承擔一部分擔保責任或連帶責任。

直播這種形式,用給消費者看,試給消費者看,加上各種誇讚、勸導,基本上都是勸導廣告和證言廣告。所以,某種程度上,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針對的正是網紅帶貨模式。

所以,不管網紅們是銷售者,還是代言者,其責任都是明確的,今後執法的加強,也有助於行業的虛偽存真。

【2】流量虛火

網紅的名氣、流量,與傳統明星有著明顯的不同。

周迅這樣紅了20年的明星,微博粉絲也才600萬,而李佳琦微博粉絲有540萬,其他平臺的粉絲則更多。中國15-30歲的女性大約在1億3千萬左右,也就是說,每4個女性就有一個是他在某個平臺上的粉絲。但我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搜狗輸入法居然沒有他名字的自動匹配。

某種程度上,這是因為明星的IP獨立性更強,而李佳琦們的流量,更多的帶有團隊合作、公司導流的色彩,其獨立性比傳統明星差。

李佳琦所在的公司員工超過300人,幾乎都是圍繞著李佳琦這個IP在運轉,明面上有產品調查、整理、文案等等,還有運營寫腳本、拍段子、視頻剪輯等等。此外,這個行業中的一些潛規則也需要資源與人手。

李佳琦的OMG“翻車”,從三點解析網紅帶貨模式

這種模式,造成了網紅IP的虛火。不久前,一條創業者投訴微博大V和MCN機構聯合“刷量”的新聞刷遍朋友圈,也讓“網紅帶貨”、刷單、造假等問題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網紅流量是假的,賣貨的質量自然也難免令人懷疑。

真網紅,名氣來之不易,有流量自然利潤是細水長流,而假網紅,流量是假的,自然行為更加短期化,更不顧後果,更想賺快錢。那麼,就有更大概率會出售質量有問題的產品。

所以,如果說質量問題是整個模式的最後一環,那麼,流量、評論做假則是鏈條的開始。

【3】商業模式的內生缺陷

更深層次的,即便是真流量,網紅帶貨的商業模式,也與一般明星有本質性區別。這兩者的變現過程是完全不一樣的。

雖然明星並不直接賣貨,本質仍然是通過自身名氣,提升品牌,促進銷售。明星的商業模式,是通過影視作品吸引觀看,獲得流量,然後通過引流到廣告、代言,提升品牌形象,從中獲益。

明星要增加收益,就得提升自身的名氣,途徑是拍的電影多,檔次高,歌曲流行,只有這樣才有更多流量,才有更多的廣告,更多的代言合同。明星的名氣不僅不與銷量掛鉤,更本質的,其獲得流量與名氣的方式,如電影、歌曲,也與品牌產品是不相關的。

這種利益激勵是一個單線式的,源頭是明星的影視作品,結尾是代言收入。這種模式,因為首尾不關聯,明星討好觀眾,品牌方採購廣告,明星名氣在前,更有選擇權,不易發生勾結,也更穩定。

李佳琦的OMG“翻車”,從三點解析網紅帶貨模式

李佳琦的商業模式,則是通過向用戶介紹產品或服務,吸引用戶觀看,獲得流量、獲得名氣,再精確引流,創造出銷售,再從銷量中獲得利益。李佳琦的直播內容與賣貨是強相關的,他的流量源於賣貨,利益也源於賣貨,且直接與銷量有關。

明星不會為銷量發愁,但網紅帶貨,本質是帶貨,必須考慮到銷量。這一考慮,動作就會變形,灰色的、誤導消費者的東西就會出來。

更本質的,網紅帶貨模式的利益鏈條不像明星那樣是直線的,而是首尾都是同一個金主——產品的生產方。這看似是一個閉環,但實際上收縮為一個點,首就是尾。

於是,明星討好觀眾,網紅卻離不開貨主,這就表現為網紅與產品方的合作甚至勾結。某種程度上,這才是網紅帶貨模式所遭遇的產品質量問題的深層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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