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整整一年六个月,这就是在桂林欠钱不还的下场

欠款255万元却拒绝不还款。2013年7月8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蒋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提供真实财产情况,2013年9月26日经兴安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蒋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将部分财产转移给熊某,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兴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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