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套路多 中消协:保险公司无权拿走投保人合同原件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华商报从10月21日起持续关注的重大疾病保险套路调查有新进展,针对保险公司以理赔名义拿走投保人合同(正本)一事,昨日,中消协表示,合同签订方都有权利保存一份合同原件,一方无权索要另一方的合同原件。

合同条款有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0月21日,华商报B02、B03版刊发的“得病后合同就单方解除、同一合同条款两种解释、投保容易理赔难、重大疾病保险套路多”等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链接:水太深!重疾险条款暗藏文字陷阱 为冲业绩鼓动患者投保)11月5日,针对保险合同中一种条款两种解释的问题,中消协投诉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保险公司制式合同中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负责人表示,《合同法》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签订合同时经纪人应尽合理告知义务

针对华商报报道中投保人反映“保险合同页数多如天书”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一般都比较多,里面有很多保险行业的专业术语,人寿、财产等不同类型的保险又有不同要求,普通投保人对此缺乏了解。因此,保险经纪人有义务为消费者讲解清楚,确保消费者理解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特别是涉及消费者自身权利义务的条款,保险经纪人更应该重点提醒消费者注意。

该负责人表示,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如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原件是维权重要凭证

消费者要妥善保管

针对华商报报道中保险公司以理赔名义拿走投保人合同(正本)然后单方解除合同一事,这位负责人表示,合同签订方都有权利保存一份合同原件,一方无权索要另一方的合同原件。合同原件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需要消费者妥善保管。如果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拿走了原件,发生纠纷时,保险公司应主动提供合同原件或者消费者向法院申请调取,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他同时提醒投保人,保险是抵御未来风险的一种保障手段。消费者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保险品种,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要只关心“好处”,一定要多关心对自己不利的“坏处”,考虑清楚再购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