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套路多 中消協:保險公司無權拿走投保人合同原件

華商報訊(記者 陳思存)華商報從10月21日起持續關注的重大疾病保險套路調查有新進展,針對保險公司以理賠名義拿走投保人合同(正本)一事,昨日,中消協表示,合同簽訂方都有權利保存一份合同原件,一方無權索要另一方的合同原件。

合同條款有爭議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10月21日,華商報B02、B03版刊發的“得病後合同就單方解除、同一合同條款兩種解釋、投保容易理賠難、重大疾病保險套路多”等報道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相關鏈接:水太深!重疾險條款暗藏文字陷阱 為衝業績鼓動患者投保)11月5日,針對保險合同中一種條款兩種解釋的問題,中消協投訴部相關負責人指出,保險公司制式合同中提供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該負責人表示,《合同法》四十一條格式合同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保險法》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簽訂合同時經紀人應盡合理告知義務

針對華商報報道中投保人反映“保險合同頁數多如天書”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認為,保險合同條款一般都比較多,裡面有很多保險行業的專業術語,人壽、財產等不同類型的保險又有不同要求,普通投保人對此缺乏瞭解。因此,保險經紀人有義務為消費者講解清楚,確保消費者理解合同中的具體條款,特別是涉及消費者自身權利義務的條款,保險經紀人更應該重點提醒消費者注意。

該負責人表示,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由保險公司舉證證明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盡到了合理告知義務,如不能證明,保險公司應承擔不利後果。

合同原件是維權重要憑證

消費者要妥善保管

針對華商報報道中保險公司以理賠名義拿走投保人合同(正本)然後單方解除合同一事,這位負責人表示,合同簽訂方都有權利保存一份合同原件,一方無權索要另一方的合同原件。合同原件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憑證,需要消費者妥善保管。如果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拿走了原件,發生糾紛時,保險公司應主動提供合同原件或者消費者向法院申請調取,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提供,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他同時提醒投保人,保險是抵禦未來風險的一種保障手段。消費者應該結合自身情況合理選擇保險品種,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不要只關心“好處”,一定要多關心對自己不利的“壞處”,考慮清楚再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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