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工作已滿10年,可以與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嗎?

何均堰


無論是勞務派遣工還是正式員工,工作已滿10年的都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除此之外派遣員工和正式工在以下這些待遇上也應該是平等的:

一、條件滿足的都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規定,無論是勞務派遣工還是正式員工,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都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 在單位已經工作滿10年的員工
  2. 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單位且員工年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 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的

正式員工在達到上述條件是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非常容易的;雖然勞務派遣員工也應當享有這個權利,到往往是快滿足這個條件的時候,勞務派遣公司都會打破“員工美好的夢”,因為他會在你即將達到這個條件時換另外一個派遣公司和你籤合同,但不影響你的工作,這讓很多派遣工顯得無比無奈,想為自己申冤但有比較難,其實派遣公司這個行為也是有漏洞的,員工若想維護自己的利益也是可以的。

因為一個新合同的建立,必將會有一箇舊合同的終止,終止時就應當給予賠償,再實施新合同。

二、工資待遇應該實行同工同酬

派遣暫行規定也明確了,只有三性崗位才可以僱傭派遣職工,並且派遣職工的數量最多隻能佔員工總數量的10%,僱傭的派遣工工資待遇(包括績效考核)應當和正式員工保持一致,也就是所謂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的待遇,保障派遣工的公平性。

三、福利保障也應該平等

派遣工在社保、公積金等福利方面也應當和正式職工一樣,由公司代扣代繳,按月正常申報繳納,事實上很多派遣工會覺得自己不是正式員工,單位可以不給自己繳納,但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

勞動法或者社保法對於正式工和派遣工都是一視同仁的,只要是簽了勞動合同都應當在30日以內為員工繳納這些該有的福利,福利好些的單位還會為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補充醫療等。

【總結】勞務派遣工應當改變自己的心態,不要覺得自己低人一等,正式員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派遣工都有權利享受,如果沒有享受到時應當及時與單位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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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簿杏豆


勞務派遣工,工作已滿10年,可以與單位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嗎?

我是大劉,感謝你瀏覽我的回覆。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中包含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實際工作單位(用工單位)三方主體,其中包含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所以,提問者所說的單位分成兩種,具體來說:

情形一:勞務派遣工和勞務派遣公司(用人單位)之間符合條件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雙方之間具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至少要和勞務派遣工簽訂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處理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和糾紛適用一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規定。 如果同一勞務派遣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依法和勞務派遣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情形二:勞務派遣工和實際工作單位(用工單位)之間無法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用工單位只負責勞務派遣工日常工作管理,其餘事項具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

由於勞務派遣用工期一般都比較短,多數是不到一年的期限,所以勞務派遣工基本不可能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自然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即使勞務派遣工在同一用工單位能連續工作滿10年,由於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所以也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結語

希望提問者認清自身工作實際,做出正確而合法的決定。


大劉說法律,一個喜歡用一分鐘時間把複雜的法律知識通俗話的法律人,有任何法律問題請關注加私信,第一時間回覆。

大劉說法律


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勞務派遣工,只能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具體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鑑於你的情況,並結合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給你幾點建議:


☞ 如果你與勞動派遣公司已經存在一年以上勞動關係,而勞務派遣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已視同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如果你與勞務派遣公司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同時還要排除以下幾種情況:

1.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2.因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外安排的工作,

5.不能勝任工作,或者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況,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你提出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訴求時,勞務派遣公司應予以支持。

☞ 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並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拒絕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維權。維權時要注意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比如工資條、就業登記表等等。

說到底,勞務派遣工作為一種社會弱勢群體,因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而導致的勞動糾紛問題越發凸顯。在國家對勞務派遣制度未做出重新調整以前,勞務派遣工應提高維權意識,一旦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要及時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護。


一路風塵坐看風起雲湧


不能,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從用人關係來說。你屬於勞務派遣制員工,也就是說你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而勞務派遣公司又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換句話說,你和用人單位沒有直接簽訂用工合同。所以你不管工作多少年,你都無法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合同。你工作十年,只能說明你為勞務派遣公司工作十年,並不能說明你為用人單位工作十年。所以你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長期的,無限期的用人合同。

第二,從勞務派遣目的來說。用人單位之所以去找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人合同,而不是直接面向社會人員簽訂用工合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防止不必要的麻煩。你比如說,你發生個人意外,那麼相對而言你只能找你的勞務派遣公司,而你沒有理由去找用人單位。因為用人單位根本就和你沒有任何的經濟和合同往來。所以對於勞務派遣員工來說,你也無法讓用人單位與自己建立長期的用工關係。

第三,從工齡方面來說。因為你的用工關係是和勞務派遣制公司建立的。你工作十年。首先你年齡比較偏大,那麼用人單位肯定不喜歡,你這些老員工,老油條。他們也會去縮減編制或者是以各種理由去讓你辭職。因為你和那些年輕小夥子沒有可比性,所以用人單位會以各種的理由去讓你自己辭職。所以勞務派遣制的員工要認清自己的地位和形式。

第四,從你本人的劣勢來說。因為你工齡長,所以這即使你的長處也是你的弱勢。工作時間長了以後對工作有一種麻木感,公司或者是單位都不喜歡和不想要這些死氣沉沉沒有活力的中年以上的員工。同時你本人工作這麼長時間,上有老下有小,還有家庭有各種繁雜的事物,工作也沒有那麼多激情,接觸新事物也沒有那麼快,精力和體力都與年輕人無法媲美等等一系列的原因,導致你不再成為用人單首選。所以用人單位肯定不會與你簽訂長期的用工關係。

第五,從簽訂合同的後果來說。假設用人單位與你簽訂長期的用工關係以後,用人單位的選擇權就會減少。同時要為你增加相應的養老,工商,醫療等一系列的財政支出,等你退休以後,他們還得為你發退休金,這無形給公司和用人單位增添了不必要的開支。所以站在用人單位利益為上的角度來說,工作十年的老員工肯定會被拆掉。時間越長,對原單位越沒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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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問題有點小歧義:因為你是勞務派遣工,所以你問簽訂單位具體是指“用人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沒有說清楚,這樣答案就有了兩種情況:


一、如果你是想跟實際用工單位籤,對不起,答案是否定的。一個勞動者只能有一份勞動合同。所以你是無權跟你實際的用工單位籤勞動合同,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說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


二、如果你是想跟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公司)籤,那答案是肯定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的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明確了兩點:1、勞動者籤勞動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籤。2、每次籤勞動合同必須2年以上。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14條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4條第一條款的規定,作為你工作已滿十年,是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回答不知道到你是否清楚、滿意。


揚城清風客


這個你要分清楚,你要先行明確與你發生勞動關係的單位是那個。你所問的問題有點不明確。

從你題面上我這麼理解的,你入職了某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企業工作已經連續工作了10年。

如果你問的是是否可以與你入職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間的勞動合同的,這個是可以的。

因為你的勞動關係存屬於勞務派遣公司,工作了10年已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你可以在合同期滿情況下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

如果你問的是是否可以與被派遣到的工作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這個就不行了。因為你從法律上與這間公司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所以無法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辛酸的三代大少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但是現在很多公司僱傭得外包公司即第三方公司,一般僱傭期限不超過三年。派遣工再與其另外僱傭得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如此下去派遣工將無法滿足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要求。還有部分公司在一些員工將近滿十年的時候會找理由將員工辭退或者不繼續簽訂用工合同,或者用一些辦法比如調崗降薪等等迫使員工自動辭職。不知道是不是鑽空子。


莫失莫忘2014515


樓主你好,勞務派遣工,工作已滿10年可以與單位簽訂無限期的勞動合同嗎?如果你作為勞務派遣的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實際上即便是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你來說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畢竟你沒有和自己所在的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說即便籤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為原本的工作單位來講,它也是隨時可以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的。

所以說勞務派遣員工本身你簽訂勞動的合同形式就是屬於外包的形式,那麼你沒有和自己的企業單位來直接簽訂合同,當然這種簽訂合同的方式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所以說即便你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長期的勞動合同,那麼日後也是依然有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所以說對於你自身來講沒有意義。

當然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應該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的,那個經濟補償的待遇是根據你所在企業單位工作的時間來決定,比方說你在企業單位工作了10年,那麼你就可以享受到10個月的經濟補償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懂社保


我覺得悟空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是不是因為今日頭條大數據裡發現我剛剛寫過一篇關於勞務派遣簽訂合同期限的文章?覺得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關注我,查找一篇名為“勞務派遣合同每年續簽?滿十年後能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錯!”或者“連續兩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能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嗎”的文章,裡面舉了案例非常詳細。

關於勞務派遣能不能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在勞動合同法裡已經有了很明確的規定,並且是單獨的一個條款。

一、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它的特殊表現在《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務派遣專門放在了第五章“特別規定”的第二節內,而特別規定章節內的集體合同、勞動派遣與非全日制用工適用的法條是本章內的相關規定。

在關於勞務派遣的時限上,只規定了“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這個條款有兩層意思,第一必須二年以上,第二隻能是固定期限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低於二年是違法的。很多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都是一年一簽,這點肯定是違法的,低於勞動合同法的特別規定,二年是個起點數。

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的勞動者只能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即使二年一簽,簽到勞動者退休,也不會存在轉換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能,勞動者也無權提出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特別規定,優先於其他法律條款的適用。

我們國家有很多法律,而法律適用原則中有一條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什麼意思呢?比如民法總則、通則,他包括了很多民事內容,勞動法、合同法、侵權法等等,這些勞動法、合同法、侵權法相對於民法總則、通則就是特別法,民法總則、通則就屬於普通法。

當特別法中沒有規定時,適用普通法的一般原則;當特別法與普通法同時有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法裡的條款。

這個原則在同一部法律裡面也同樣適用,整部法律裡面沒有特別規定的,就適用一般條款的規定,如果有特別規定,就優先適用特別規定的條款。

勞務派遣在勞動合同法裡,屬於有“特別規定”的法條,明確地寫進了“第五章特別規定”內,所以一般的勞動合同可以有連續10年以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規定,但在勞務派遣中不可以,因為法律條款有強制性規定,沒有允許簽訂無固定期限條款,只允許“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總結

我們在看法律條款的時候,除了要看法律的一般規定外,還要看明白特別規定;除了看一部明確的法律外,還要看與這部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通常司法解釋會以“某某司法解釋”、“某某法律的意見”、“適用某某法律的通知”等各種形式出現,更有甚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回覆某某高院關於某某案件的答覆”,有些文件說出名字來,老百姓根本都沒聽說過。

我上面寫的關於勞動派遣文章裡面的案例都是真實的,如果小夥伴們需要參考的,請關注我私信告訴我,我會發給你們!


打官司找我


很多勞動者對於勞務派遣的本質不太瞭解,會認為勞務派遣工只是工資低一點和普通員工也沒有什麼區別。

實際上勞務派遣工需要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有需要的用工單位,所以勞務派遣工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也就是勞動合同當中的公司),並不屬於用工單位的員工。

可能很多人有個疑問,我是在用工單位面試的,籤的勞動合同也是在用工單位簽訂的,只不過是合同當中的甲方變成了勞務派遣公司,就變成了勞務派遣工,其實這是部分公司的手段,就是為了讓勞動者認為自己入職的這家公司就是自己工作的公司。

所以如果勞務派遣工在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工作已滿10年,可以和這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想要和用工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行的。並且如果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更換了公司的,那麼也不屬於在同一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情況,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勞動者一定要仔細查看勞動合同,如有異樣最好可以諮詢法律人士或是上網查詢避免給自己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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