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能否定工傷?法院和人社部門“各說各話”

超齡勞動者能否定工傷?法院和人社部門“各說各話”

到了退休年齡後,王阿姨仍然在北京一家酒店繼續打工,但當她因為一次下班後的交通事故申請認定工傷時,卻兩次遭拒。關於已達退休年齡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能否依法認定工傷的問題,法院和人社部門給出了不同的結論。

法官表示,雖然超齡勞動者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法為這些人繳納社保,但這不會影響到工傷的認定。只要超齡勞動者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或享受城鎮養老保險待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以認定工傷,並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事故

已達退休年齡仍在工作

回家路上遇車禍

近些年,王阿姨一直在門頭溝區一家快捷酒店做客房服務員。2015年,王阿姨就已經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作為來京務工人員,王阿姨並不在意自己退休與否,既然身體依然健康,能夠勝任工作,她自然願意繼續在崗位上獲得一些收入。

沒想到,2017年1月10日深夜,在結束了一天的工作後,王阿姨在回家的路上遭遇車禍,導致王阿姨身體多處骨折及失血性休克。交管部門認定,肇事方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歷了數月的康復期,王阿姨逐漸恢復了健康,但以她現在的身體狀況,很難再繼續外出打工。

更為棘手的問題是,雖然王阿姨一直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在2016年,鑫海通達公司就中止了與王阿姨的原合同,雙方另行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公司表示,重新簽訂合同時,雙方對於50歲退休的標準都沒有異議。

結束了勞動關係後,公司自然也就不會為她繳納工傷保險。但王阿姨認為自己仍是鑫海通達公司的員工,事發當天她是在下班路上遭遇車禍,應當認定為工傷。

為了這起事故的賠償問題,王阿姨前後打了三場官司。

訴訟

沒勞務關係不能定工傷

區人社局成了被告

王阿姨首先起訴了鑫海通達公司,焦點是關於她年滿50歲後還能否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問題。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判決認定,根據相關行政規章及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在事故發生時王阿姨與鑫海通達公司之間應為勞務關係。

認定了勞務關係,意味著申請工傷的過程變得更加困難。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協議,由於兩方並非平等關係,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僱傭、管理的同時,也要承擔代繳社保等義務,而勞動者也享有加班費、醫療期、經濟補償等權利。但在勞務關係中,這些權利義務則不復存在。由於退休人員只能簽訂勞務合同,用人單位便無需再為其繳納社保。

石景山區人社局以《工傷保險條例》(下文簡稱《條例》)作為依據,其中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申請,必須提交與用工單位具有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而經法院判決確認,王阿姨與鑫海通達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王阿姨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故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王阿姨對該決定不服,於是再次將石景山區人社局起訴到法院,請求其撤銷這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判決

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應該重新作出認定

主審本案的石景山法院行政庭劉偉法官也有些犯難。因在《條例》中確有關於“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明文規定,而對於這個表述應該作何理解,法律界存在一定爭議,有人認為這種情況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屬工傷範疇。

“到底是不是勞動關係,不能單單靠合同的名稱來認定。”劉偉法官認為,雖然王阿姨和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公司無法為她繳納社會保險,但她在退休前後均為公司工作並接受公司的管理,雙方仍可能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而認定工傷與工傷賠償是兩個不同的階段,不能因為超齡勞動者不能享受社保,就拒絕對符合條件的人作出工傷認定。

人社部曾針對《條例》出臺過一份指導意見,其中指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據此,石景山法院認為,本案證據可以確認王阿姨在達退休年齡後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其間受到事故傷害。根據人社部的相關意見,石景山人社局作出的決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故判決撤銷涉案決定,並責令石景山人社局在進一步調查的基礎上重新作出認定。

又訴

“下班途中”證據不足 最終未能認定工傷

今年1月,石景山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王阿姨在事故發生時並非處於下班途中,不符合相關規定。王阿姨不服,又把人社部門訴至法院。

經再次調查後,人社部門發現,事發當天王阿姨的排班時間為白天,下午5點就應下班離崗,當日的工作報表也有王阿姨本人的簽字確認,但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當晚10時許。鑫海通達公司認為這一時間顯然超過了“下班回家途中”的合理標準,對此,人社部門也予以確認。

而王阿姨解釋稱,因酒店的夜班工作任務較重,服務員們私下會互相協助,她便與祁某“結了對子”。事發當晚正好是祁某上晚班,她便一直在店內幫忙,經理是知情的。祁某也證實了王阿姨的說法,但她也稱,確實不是公司要求加班的。

最後,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案證據能證明鑫海通達公司存在未排班服務員為夜班服務員提供幫助的情況,但並無確實證據證明事發當晚系公司安排王阿姨加班,故判決確認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具有事實法律依據,駁回了王阿姨的訴訟請求。

爭議

各地區規定不一致

認定結果大相徑庭

“作為法官,自然是希望勞動者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由於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排除超齡勞動者的相關權利,劉偉法官在審判中會傾向於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但前提是,勞動者所受的傷害確實符合工傷的認定標準。

在劉偉法官看來,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獲得治療和補償,同時也能分擔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而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在一些勞動力短缺的行業,可能會出現大量老年人在達到退休年齡後身體條件仍能勝任繼續工作,且老人本身具有工作意願的情況。但考慮到因年歲漸長,老年人在工作中更容易受到事故傷害,此時能否啟動工傷保險賠償程序,對超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是極其重要的。

比起王阿姨的經歷,牛阿姨則稍顯幸運。已過五旬的她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核實,牛阿姨已達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仍在原用工單位繼續工作,在上班途中發生傷害事故。於是在2016年,順義區人社局認定牛阿姨所受傷害應為工傷,經訴訟,順義法院也判決確認該工傷決定的作出符合法律規定。

劉偉法官介紹,關於超齡勞動者的問題,在實踐中,我國各地相關部門確實存在理解不一的情況,有些地區在地方規章中規定此種情況可以認定工傷,一些地區則明確規定不予受理。而僅在北京一地,各區人社局對於超齡勞動者的認定都存在差別,如順義區、大興區的既有判例,都傾向於確認超齡勞動者在崗期間的傷害構成工傷。

如果無法作出工傷認定,那麼在勞務關係中,只有僱傭方存在過錯時,如在勞動環境安全措施不足、強令危險作業等情況導致工傷時,用人單位才會承擔賠償責任。如王阿姨的遭遇,則只能通過對肇事者提起民事訴訟來獲得賠償。

劉偉法官建議超齡勞動者,除了在工作時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在發生工傷糾紛時更好地幫助人社部門或法院還原事實以外,還可以通過補充購買人身險、意外險等商業保險來平衡風險。

記者 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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