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營改增後,對適用差額徵稅納稅人開具發票有何要求?

問:全面營改增後,對適用差額徵稅的納稅人開具發票有何要求?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

(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

“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三、其他政策

(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全面營改增後,對適用差額徵稅納稅人開具發票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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