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長時間停車”到底是幾分鐘?3分鐘?還是5分鐘?

之前老王給大家推過一篇文章《就算開車多年老司機也要經常複習!這些不常見的交通標誌很重要》,其中這個圖片就讓一些朋友撓頭:

“禁止長時間停車”到底是幾分鐘?3分鐘?還是5分鐘?

在很多道路旁都有設置“禁止停車”和“禁止長時間停車”的標誌,“禁止長時間停車”中的“長時間”,具體是多久呢?

有人說一兩分鐘,有人說三五分鐘,還有人說只要停車不熄火,人不離車……那麼有沒有準確的說法呢?

實際上,從字面上理解,“長時間”的“長”字,設定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主觀判斷性非常強。所以,言而總之,總而言之就是......

說你時間長,就長;說你時間短,就短。

那是不是隻要人不離車不熄火,就可算臨時停車?

通常的理解,禁止長時間停車,是允許乘客上下車的,稍等個兩三分鐘是沒有問題的。

但如果監控視頻中發現察覺駕駛員在停靠期間離開車輛,即便沒有熄火,大部分情況都是屬於違章了。

“即停即走”才算臨時停車嗎?

實際上,道交法上並沒有明確指出,“長時間”具體是多久。

但是以前看報道,某市交警提供了一個比較有參考性的說法,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臨時停車駕駛人一般不得離開車輛,即停即走,不存在說可以停多長時間的說法”。

臨時停車可以隨便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避免被開罰單,看交警來就跑

如果大家真的不想被處罰,那就要醒目一點啦,停車後,如果發現有交警,近趕緊該幹嘛幹嘛,趕緊處理好走人,不然等到交警走到您的身邊,那就是自討沒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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