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嘍!各位小夥伴兒大家好!
曾經我以為,在“禁止長時間停車”的路段,短暫停車去附近抽根菸不算違停,去超市買瓶水再回來也不算違停……直到我看到
車窗上“閃亮亮”的罰單。如果上天能再給我一個重新停車的機會,我會再多問一句:不是禁止長時間停車嗎?我停的時間很短……
的確,對於“禁止長時間停車”中的“長時間”,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究竟是多長時間?3分鐘?5分鐘?還是10分鐘?現在流傳最廣泛的說法是:只要車不熄火,人不離車就沒問題。
真的是這樣嗎?咱們今兒就來說說和臨時停車相關的事兒:
人不離車,車不熄火
就算臨時停車?
“禁止長時間停車”,通常我們就理解為允許臨時停車 。實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安全法實施條例》中並沒有明確指出,“長時間”具體是多久。
不過一些經驗豐富的交警倒是給出過比較有參考性的說法,“臨時停車駕駛人一般不得離開車輛,即停即走,不存在說可以停多長時間的說法”。像機場、客運站等地,還會明確有牌子標明:即停即走。
現實生活中,通常是靠交警的主觀判斷。現在的交警執法都很人性化,一般看到臨時停車,會過來先告知司機馬上開走,不會上來就開罰單。
還有些城市的路段設有電子警察抓拍,它一般規定的時間是
5分鐘左右。當檢測到有車輛停放時,就會抓拍第一張圖片;一旦超出系統設定的時間,就抓拍第二張圖片,並拍攝車牌,作為違法證據。關於這個時間,各地、各路段都不一致,保險起見,臨時停車別超過5分鐘。
對此,也有車主耍小聰明,在這類路段臨時停車後,就
打開後備廂,躲避抓拍,或者是抓拍後,以此為理由去複議。這種做法我們堅決不提倡!只要沒有禁停標誌
就可以臨時停車?
這個真
不一定!道交法中明確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此外,有些特殊路段,即使沒有禁止停車的牌子,也是不允許停車 的。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明確了一些路段,比如:人行橫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另外,
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門口以及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都不能停車。看明白了吧?沒有禁停標誌≠能隨便停車。而且,在這些路段違停,很可能不光要收到罰單,車還會被拖走。
車被拖走怎麼辦?
首先!不要慌!交警會在你原來停車附近的地面、路燈杆等位置留下處罰通知單:
司機按上面地址,
帶齊材料去接受處理。一般就是交違章停車罰款200元,然後交警會給你開具“放車單”,拿著它去指定地點,就能開走自己的車了。現如今,停車位緊張,臨時停個車在所難免,希望小夥伴們吃透這些,不會再為此收到罰單 !停車不易,且停且珍惜~
來源 | 汽車洋蔥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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