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收购赃车 获刑年半罚一万

被告人苏某曾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然后销赃牟利。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7年6月,被告人苏某在龙岩市新罗区红坊加油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杨某(已判刑)购买盗窃来的无牌豪爵牌摩托车自用,现已追缴。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苏某在新罗区龙洲工业园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购买盗窃所得的无牌豪爵牌摩托车,然后将该车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安徽男子。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追回该赃车并上缴长汀县公安局。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苏某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已判刑)盗窃所得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7633元),后以2600元的价格把该车卖给“阿广”。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苏某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盗窃所得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7410元),后将该车骑到永定区坎市镇的马东山藏匿,准备第二天骑往广东销售。第二天,被告人苏某返回藏匿摩托车处,发现该摩托车已被他人盗走。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苏某以21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价值7581元),后以2800元的价格把该车卖给“阿广”。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苏某在永定区高陂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赃2100元及预缴罚金3900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闽西新闻网 通讯员 罗礼发 晏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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