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离世,妻子主张遗产分割被拒绝,是否合理?

一男一女相互喜欢,想长久在一起就必须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吗?小钟和“老公”明明共同生活10多年,却应没有登记结婚就被否认夫妻关系,自己叫了10多年的“老公”却不是自己的老公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小钟于2008年结束上一段婚姻后,遇到昔日的同学汪某,两个单身青年在相处过程中逐渐产生感情。从2009年起,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生育孩子。

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离世,妻子主张遗产分割被拒绝,是否合理?

今年汪某在工作过程中遇意外,不幸身故。因为汪某的父母早亡,雇佣单位就与小钟以及汪某的6名兄姊达成赔偿协议,由雇佣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花费3万元葬礼费用,剩下的60万元赔偿金。

其后小钟却与汪某的亲属就赔偿款如何分配产生分歧,小钟认为虽然自己与汪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了近10年,理应分得汪某余下这60万元的一半款项,即30万元。但是,汪家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小钟并没有与自己的弟弟汪某办理结婚登记,与其只是同居关系,想分一半的赔偿款不合情理。

(1)小钟和汪某这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关系,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夫妻关系成立受婚姻法保护,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未婚同居处理。小钟和汪某是从200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时间要求。即他们之间这种关系只能按未婚同居处理,不属于婚姻法所规范的夫妻关系,小钟不是汪某的配偶,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主张遗产分割。

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离世,妻子主张遗产分割被拒绝,是否合理?

(2)汪某的6名兄妹有权参与遗产分割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钟不属于汪某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此外,王某也没有父母和子女,那么其6名兄妹可以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遗产分配。

一起生活十年的丈夫离世,妻子主张遗产分割被拒绝,是否合理?

(3)小钟不是配偶,但一起长期生活,还有权利主张遗产分割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个酌情分得遗产权,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小钟和汪某以夫妻名义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了十年,对汪某也有抚养照顾。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汪某的遗产应适当对小钟予以分配。

结语

先秦的礼仪选集《礼记》则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上报之于宗庙即强调尊重礼法,同现代法律要求婚姻关系必须取得法律认可是相同的意义。两个人的结合不仅仅是一种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随之引发的是人身、财产等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可以帮助约束和维护两个人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使双方的结合更趋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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