飽受“校園霸凌”跳樓身亡,未成年施暴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劉賢齊


校園霸凌事件一經公佈總會充斥著情理與法律的衝突。

一方面,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就算是未成年人犯罪也抹不掉其犯罪的惡意以及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傷害。另一方面,我國對未成年犯罪有特殊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只對部分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前不久發生的大連十三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的事件仍直戳人心。有些人就認為,十三歲又怎麼了,現在十三歲的孩子什麼都懂,什麼都知道,甚至有的明知自己不用負刑事責任而肆意妄為。就因為沒有到十四歲就不去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那受害人極其家屬受到的傷害又該由誰買單?這樣的法律規定已經不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是對他們的縱容!這樣的拷問讓所有人都無言以對。

殘酷的事實讓我們痛心,但更帶給我思考:這樣的事情為什麼會發生?法律理應帶來公正,對這樣的事情又怎麼把握公正?

未成年人之所以被為未成年人,正是因為他們還不具備成年人的理性思考能力和處事能力。當下階段,他們的言行很大程度上還需要外在因素進行引導、規範。這些引導、規範職責恰恰是由家庭、學校、政府機構承擔。一定程度上,未成年犯罪是整個社會的責任,犯罪低齡化也已不是簡單的法律問題,而是涉及到整個社會治理體系的建設。

也有人說,社會在進步,現在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早已超越以前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既然如此,不就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才符合當下法律適用嗎?這樣的爭論目前也已在人大代表會議中被提出,希望藉助刑罰的嚴厲性,懲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減少相關事件的發生。改或不改都是重大的課題,但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下未成年人,我們有理由對此期待。

不論是加大懲治力度還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都只是應對低齡化犯罪問題的一方面,要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犯罪問題,還是要回到社會治理體系中,建立健全與懲罰相對應的矯正預防機智,形成一套與成年人相對的少年刑事司法體系。


首同說法


校園霸凌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惹的禍,建議儘快修改,否則校園霸凌不但不會減少,甚至還會愈演愈烈。有這部法罩著,未成年人不滿14週歲無故殺人不負刑事責任,他的監護人也不負刑事責任。建議有關部門儘快立法,制止校園霸凌案件的發生


wxl26782


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嚴懲不貸,不應該拿未成年人作借囗,保屁犯罪嫌疑人,現在校園犯罪已成趣勢,制人傷害和傷亡事件不斷,要是不嚴懲,必然助長這些人的歪風邪氣,社會風氣咋能好轉,請不要做亡羊補勞之事。這是我的觀點,歡迎評論!


嚮往96622


犯了罪,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後果。我們不能也不應該讓“未成年保護法”成為犯罪分子的保護傘,無論ta是否未成年。


陳默208270838


施暴者及家長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班主任,校長也應承擔瀆職罪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