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一审宣判,九被告被判赔偿930余万元

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进行一审宣判。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张永良等九被告被判令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分别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 并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这是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我省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一审宣判,九被告被判赔偿930余万元

现场取证。(徐睿 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德于2017年6月22日在九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正鹏公司,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为李德。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马祖兴等人,将从塘栖公司以及被告张永良从连新公司转运的污泥运至九江事发地直接倾倒,本案各被告共非法倾倒污泥14800吨。

对此,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案涉污泥环境报害情况及环境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认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了土壤、水环境、空气的损害,同时明确本案被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总费用为1446.288万元。

另查明,经前期原告与塘栖公司开展磋商,2019年9月5日,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塘栖公司赔偿487.2387万元,塘栖公司已按协议全部履行。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正鹏公司、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附近山坳地块(3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80.3396万元(被告舒正峰已自愿缴纳1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

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夏吉萍、陈世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开发区沙阎路伍丰村郑家湾地块(4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1.8515万元(被告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已自愿缴纳100万元生态修复金至法院账户)。

被告张永良、夏吉萍、李德、马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永修县九颂山河珑园周边地块(5号地块)污泥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上述各被告应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8.91808万元;被告正鹏公司、连新公司、张永良、李德、黄永、舒正峰、陈世水、夏吉萍、马祖兴应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20万元,风险评估方案1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4万元;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据了解,这是江西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本案中,九江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追究九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九江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九江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沈双武 徐睿 浔阳晚报记者 吕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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