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河口这些户外广告将被清理

城市户外广告越来越多,如何管理是个难点问题。最近我们河口就放大招啦。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营造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结合河口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口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快跟河小众一起来了解一下!

设置准则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 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 听证会和在网上发布草案等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 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宜设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文化教育场所的建筑及其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设施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利用建筑物顶部、特色建筑外墙立面等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设置人应定期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 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护、更新、加固, 遇台风、汛期应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

第十四条 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以下简称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营权后,办理审批手续。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以下简称非公共产权资源)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可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权后,办理审批手续;也可直接持有关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自行设置户外广告为本单位宣传的,由设置人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区行政审批部门通知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到设置现场进行勘验,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须在3个月内设置完成,逾期视为放弃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10 日内,由设置人组织验收,并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制作单位名称,临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除外。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临时户外广告最长不超过15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届满之日起5日内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许可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拆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许可期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设置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原受让人未取得使用权的,可与下期受让人协商广告设施的残值转让;达不成转 让协议的,原受让人自行拆除广告设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置许可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前15日书面告知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后对社会公开招标建设。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情况、公益广告建设年度规划及日常维护支出情况等,适当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公益广告设施的建设及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 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提供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安排。发布公益广告,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的制作成本费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发布公益广告的年度总量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年度总量的 10%。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 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告面积的 1/5。

附: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口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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