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調查:女子被掌摑後跳樓事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央視網消息:這裡是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歡迎收看法治在線。今天我們繼續關注雲南曲靖女子跳樓事件。8月14日,20歲的小寒從曲靖市一家賓館4樓房間窗戶跳下,導致重傷。昨天(6日)的節目中,法治在線記者獨家採訪了小寒以及現場四名當事人,並根據獨家獲取的監控錄像講述事發經過。其中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備受關注。那麼到底是什麼讓小寒和男友發生了矛盾?數位朋友的行為應如何認定?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又有何依據?法學專家如何解讀呢?


  女子多次被拖拽上樓 雙方糾纏十分鐘
  事發地點位於雲南曲靖的一家賓館內。8月14日那天清晨六點多鐘,在二樓樓梯拐角處,下樓的小寒,和上樓的男友朱某敏以及另外兩人朱某彬、呂某相遇,朱某敏說了幾句話後上樓,朱某彬和呂某則拉住了要下樓的小寒,從一樓到二樓的樓梯拐角處,到二樓樓梯拐角處,在這段三四米的樓梯上,朱某彬和呂某多次試圖拉拽小寒上樓,糾纏10分鐘後,兩人將小寒拉拽到4樓的406房間。

獨家調查:女子被掌摑後跳樓事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進屋後摔杯嚇對方 卻遭男友責罵扇耳光
  進屋後,小寒在要回手機無果後,摔碎玻璃杯試圖嚇嚇對方,但換來的卻是男友朱某敏的責罵與耳光。隨後,情緒激動的朱某敏被朱某彬拉出房間,而就在他們出門後不久,小寒就跳了樓。到底小寒和朱某敏兩人之間發生了什麼,會造成如此衝突呢?這還要從兩個月前開始講起。小寒一家住在昆明,此前曲靖讀過書,今年暑假,她再次來到曲靖,準備邊打工邊考幼師資格證。在這期間,她經常和閨蜜盧某奧待在一起。
  小寒:玩得很好,基本上就是那會就是隻要在曲靖就肯定跟她一塊吧。
  在七月份的一次聚會中,盧某奧的朋友朱某敏結識了小寒,並對她展開追求。沒多久,兩人便確立了戀愛關係,一開始相處得不錯。
  小寒的閨蜜 盧某奧:她要吃什麼或者要去哪玩,跟她現在男朋友講,都把手上的工作給放了,然後帶她出去玩啊,帶她出去吃東西啊。
  一名當事人講述女子曾因自殘手臂留疤


  盧某奧在採訪中提到過這樣一個細節,小寒在與之前的男友相處時,曾因為吵架而用刀劃傷自己的手臂,留下了一些疤痕。
  小寒的閨蜜 盧某奧:她自殘的時候,我在場就有兩次。但是我親眼看到的也就兩次,/有一天晚上,就是,也是跟之前的那個男朋友,也不說吵架,就是在街上遇到,那個男的跟另外一個女的在一起,然後回到我們住的地方,就選擇用那個玻璃劃手。對於劃傷自己手臂這一點,也得到了小寒本人的證實。

獨家調查:女子被掌摑後跳樓事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小寒:就是沒地方發洩吧,一個人鬱悶的時候,沒地方發洩就會這樣吧。
  盧某奧說,在兩人的相處過程中,朱某敏還曾找尋祛疤藥,希望能幫小寒去掉表面的傷痕,進而抹掉她心中的痛苦回憶。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我也問過她什麼原因,她說她難過,我說你難過你也不能傷害自己嘛。
  甜蜜的時光頗短暫,8月13日,小寒和朱某敏爆發了結識以來最大的一次矛盾,這也成為跳樓事件的導火索。
  朱某敏說,當天晚上九點多,朋友約他去辦事,他就將小寒送到賓館找盧某奧。

獨家調查:女子被掌摑後跳樓事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辦完事之後呢,然後就是朋友就約著到KTV裡邊去唱一會兒歌,大概就是11點半,12點不到這個,她就發消息來跟我吵架。
  原來,此時小寒聽說朱某敏出去玩了,所以打電話來質問。
  小寒:後面她(盧某奧)又說他們去玩了,然後我們也去嗎,我們就玩,後面我們也沒告訴他們。
  兩人的矛盾就此產生,後來,朱某敏到了盧某奧和男友朱某彬所開的賓館房間內玩遊戲。到了第二天,也就是8月14日凌晨三四點鐘,小寒和盧某奧也回到了這家賓館,但小寒並沒有上樓。
  小寒:因為她說的,她說她男友在上面,還有我男友他們都在上面,我說我就不上去了,因為我跟他吵架了,我說我不上去了。
  小寒的閨蜜 盧某奧 :她不上來啊,然後我就說那你待會你去哪了,我又找不到你,我這個時候你讓我去哪裡找你。她就說,那你把我手機給拿上去,我待會一定會上來了,她就把手機遞給我。


  據小寒說,當時她很生氣,於是回到自己和男友租住的房屋內,將自己的東西收拾好,然後準備去賓館找盧某奧拿了手機,就離開這個讓自己傷心的地方。
  三人外出尋找女子 雙方相遇 仍不愉快
  而此時的賓館房間內,有四個人,分別是小寒的男友朱某敏,盧某奧,盧某奧的男友朱某彬以及他們的朋友呂某。從盧某奧回到賓館,到此時已經過去了一個多小時,見小寒久久沒有上來,朱某敏就叫上朱某彬和呂某一起下樓找小寒。十來分鐘後,雙方在街上相遇,然而,這次相遇卻並不是很愉快。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我叫她,我說小寒,我叫她,她不理我,我就叫她,她還是不理我,我叫她三遍她還是不理我。
  小寒:遇到他們我就問了一下,我就說我手機你們拿著沒,他們說沒有拿,然後就繼續找我閨蜜拿去,找盧某奧去拿手機。
  夏日的清晨仍是有些微涼,小寒和朱某敏在這個清晨的第一次碰面,卻並沒有讓雙方的情緒冷靜下來。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
:然後就走到這邊這個紅綠燈,她就把鞋脫了,赤著腳走。她完全不理我。
  監控顯示,小寒拿著鞋,赤腳走在前面,朱某彬和呂某則在後面拉拽著朱某敏。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他們當時是說我不要太激動,控制一下自己情緒,跟她好好講,我說好。
  走在前面的小寒,先一步走進了賓館,來到盧某奧的房間,找到盧某奧拿回了自己的手機。
  小寒:我就問她我手機呢,她說在桌子上,我去拿,她就問我要去哪,我說我要回家了。
  小寒和盧某奧簡單說了幾句話後,小寒便離開了房間,而此時朱某敏三人也正好回到了賓館,他們和小寒就在賓館二樓的樓梯間相遇了。之後便發生了兩人拉拽小寒上樓,小寒在房間內拿玻璃片想要自殺,朱某敏打了小寒並被拉出門外的一系列過程,而最終的結果,就是小寒從四樓墜落導致重傷。
  警方如何認定 四個焦點問題受關注
  事件發生後,警方調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小寒家屬不服,並相繼申請複議與複核。但是從複議到複核,警方的結論是一致的。可是對於公眾質疑的一些案件細節,警方是如何認定以及適用法律的呢?這裡面有四個焦點問題最受關注。

  焦點一:朱某彬和呂某在樓道內對小寒的拉扯行為,是不是對小寒人身自由的侵犯?
  小寒的姐姐 李某:我妹妹就是很牴觸的,就是很不情願的,很不情願上樓的那個狀態,在他們拖拽她的期間,她有蹲在地上,坐在地上,然後用腳抵著那個樓梯,抵著那個樓梯那樣子的,有那樣的行為,就是很不情願。
  警方:推拉目的是勸說和好 無犯罪目的
  對此,曲靖市公安局認為,朱某彬、呂某在賓館樓梯間對小寒的勸說、推拉行為,其目的是勸說她到房間與朱某敏和好,沒有實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觀故意,不屬於刑法上的不法行為。
  曲靖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 曹永林:從事實上,它就是一些,就交談啊,有拖扯,拉扯,這個沒有問題,事實就是這麼經過。那期間她有自行上樓的情況啊,對吧,她有自行上樓,她然後她期間,這個她有談笑的時候。
  房間內責罵扇耳光 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焦點二:在房間裡,男友朱某敏對小寒責罵、打耳光等行為,是不是對小寒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小寒的姐姐 李某:那麼嚴重的後果,他沒有受到拘留,警方沒有拘留人,所以對於這一塊我也有很大的質疑的。
  警方: 無證據表明存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
  對此,曲靖市公安局認為,在房間內,沒有證據表明幾人存在限制或剝奪小寒人身自由的情況,所以並不構成非法拘禁。

獨家調查:女子被掌摑後跳樓事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 吳學境:非法拘禁它刑法規定主要是達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的行為,這個從客觀方面,主要是看行為的強度,這是一個考量的方面,強度能不能達到我們認定。如熟人朋友之間這樣的,說啊,勸啊,在房間裡這樣談啊,商談啊,這些一般不認定,這是強度。 第二個,時間一般要達到24個小時,一般。第三一個就是,它非法拘禁本身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所謂本身的行為就是,是否能夠達到這個限制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或者有捆綁啊,有這樣非常嚴重的那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這幾個方面綜合來衡量,來分析,是這樣的立案標準來立案的。
  而在小寒的描述裡,她害怕從門口出去會再次遭遇暴力。
  當事人 小寒:我就看到他們(朱某敏和朱某彬)在外邊,然後當時我也想過從門口走出去,但是我就是又怕他再次對我使用暴力。因為我一個女孩,我又沒有他力氣大,我就想著怕他再次對我使用暴力,然後我就坐了一會兒就看到那個窗子是開著的,我就想著往窗子那裡下去。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 吳學境:首先他們是熟人朋友之間的關係,經常在一起喝酒唱歌的。這個是完全可以排除的,人家怎麼可能不讓她走,第二個情況呢,就是人家沒有采取過激的,或者說捆綁啊,或者是其他非法違法的行為來逼她做什麼違法的事,這方面的情況,這也是排除的。第三個,她本身跟一些當事人,特別是朱某敏,就是男女朋友關係,這個人家不讓她走,也說不過去。包括我們審核下來,朱某敏,還有其他人都陳述到這一點,她男朋友實際上是叫她走的,用我們地方話說,讓她滾,讓她滾,也說過這些話的。
  同時,警方認為,小寒的手機有沒有被拿走,與判定是否存在限制或剝奪她人身自由的情況之間並無關聯。
  曲靖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 曹永林:房間裡面,小寒她有意要走,其他人勸她留下來,跟她男友和好,沒有人強行說不讓她走。她要走,她可以走,別人拿她手機的意思,不讓她走的目的,是勸她跟她男友和好,並不是為了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或者剝奪她的人身自由,沒有這個過程。
  那麼,在調查這一事件過程中,警方是否還考慮過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呢?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 吳學境:過失致人重傷,這個罪名,這個罪名為什麼不能認定呢?因為他要求你這個過失行為跟這個重傷結果,你行為人能不能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這個案件呢,它屬於事發突然,還考慮到一個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呢,一個對象,他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就是根本不熟悉的人,這是一個方面。
  警方詳解 為何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警方表示,除了對對象的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也就是說構不成尋釁滋事罪。
  跳樓前其他人有何反應 雙方說法有出入
  焦點三:在小寒跳樓前,其他人到底是怎麼樣的反應?是否涉嫌不作為犯罪?
  一方說法是沒有意識到小寒要跳樓,無法救援,小寒的說法則是自己在窗臺上停留了一分鐘左右,沒人關心,甚至閨蜜還有類似挑釁的行為。

  小寒的姐姐 李某:那麼我自己也根據實地考察我看了,我自己也在那試了很多次,因為它那個地方有桌子,桌子那有兩臺電腦,而且它那個窗戶呢右邊是打不開,你必須要到左邊你才打開,然後你才能跳的下去,然後還有兩臺電腦擋著。你要是不損桌上的物品的情況下,要從那個床的位置到桌子上,越過電腦不損壞桌子上的東西,然後跳下去,在他們說的幾秒鐘時間是絕對完成不了的。
  對此,曲靖市公安局認為,在小寒的第一次筆錄中,明確表示了是“一下子跳下去”。
  曲靖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 曹永林 :她的陳述,她當時跳樓之前她是清醒的,她是一時衝動,很生氣,男朋友打她了,所以她趴床上,然後剛好朱某彬把她男朋友拉出去,她說的是我一下子跳下去了。
  小寒的姐姐則表示,小寒的第一次筆錄並不準確,應該以後來的筆錄為準。

獨家調查:女子被掌摑後跳樓事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小寒的姐姐 李某 :我不能100%的確定說,她是完全不知情的,我也不能說她完全是清醒的,因為那種情況她一個人不可能清醒的。然後我只能說她那個時候是處於那種,不是完全清醒的狀況下,她的頭腦不是完全清楚的那種狀態下做的這兩份筆錄。
  警方表示,第一次筆錄時小寒意識是清醒,筆錄是可信的,而且這和其他當事人的筆錄是能夠相互印證的。
  曲靖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 曹永林 :那我們是14號的晚上,她意識清醒過來以後,因為檢查完了以後,她已經意識很清楚了,我們有這個我們執法民警帶了執法記錄儀。
  另外,警方還從監控畫面中發現了一些線索,這也側面印證了朱某敏等人的說法。
  曲靖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 曹永林 :她男友被朱某彬拉出房間,這個時間點,到盧某奧跟呂某衝出房間,說小寒跳樓了,這個是十秒鐘,這是真實客觀的,這有視頻證實。
  女子稱坐窗臺約一分鐘 警方為何沒采信


  賓館4樓走廊上的監控顯示,8月14日上午7時13分49秒,朱某敏和朱某彬相繼走出房間,7點14分02秒,盧某奧和呂某衝出房間,四人一起往樓下跑去,此時小寒已經從窗口跳下。在小寒的描述中,她是從朱某敏兩人走出房間後才走到窗戶跳樓的,而這段時間,監控顯示只有10多秒的時間。所以,警方對小寒在窗臺上坐了一分鐘左右這段陳述沒有采信。同時,警方還在事發的房間做了偵查實驗。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 吳學境 :把涉事的最主要的當事人盧某請到現場,在房間裡怎麼發生的過程,全部還原,全部錄像,固定,是怎麼跳下樓的過程全部還原。
  焦點四:朱某敏對小寒責罵、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為與小寒跳樓致傷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 吳學境 :這樣的行為在我們看來就是你跟朋友之間一個爭執的過程。那你一定要說,對這個,她直接去跳樓或者對她自己做出跳樓,有沒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因果關係呢?我們的判斷是沒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但不是說其他法律關係當中沒有因果關係。

  警方認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並不代表沒有關係,而是可能有其他類型的法律關係,比如民事上的因果關係。 同時警方表示,如果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有異議,可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公安機關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相關民事責任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解讀 立案需要具備何種條件
  經過複議和複核,公安機關認定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意味著什麼,非法拘禁罪的認定標準又是怎樣的?就此,我們採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出具的是不予立案決定,那麼,立案需要怎樣的條件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按照立案的標準來判斷三個標準,第一個標準是有犯罪事實發生,第二個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個標準符合管轄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此案要不要立案要根據三個標準,或者說三個條件嚴格的來把握。
  專家介紹,立案的標準是有著嚴格的司法考量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

:就是因為我們對於開啟對一個人或者幾個人的偵查,或者對一個案件我們把它作為一個刑事案件來啟動偵查程序實際上是採取的是慎重態度,那麼這種慎重態度就使我們在立案的時候,就要本著比較高的立案標準來決定是不是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這樣的話其實是有利於保障一個可能被刑事追訴的人,他不被隨意的啟動偵查程序,從而來保障它的合法權利 。
  在本案中,是否立案又該如何判斷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因為她這個跳樓你現在不能說她是被推下來的,故意傷害什麼故意或者過失殺人這些可能都定不上。然後這裡邊按照刑法來說如果所謂立案不立案,那就是說他構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

獨家調查:女子被掌摑後跳樓事件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予立案

  那麼,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標準是怎樣的呢?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永生:非法拘禁一般要求達到就是完全剝奪,就是被害人,人身自由的這樣一個程度。
  除了非法拘禁,假如,存在其它當事人沒有及時施救的情況,會不會也涉嫌犯罪呢?專家表示,這其實涉及到的是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問題,而成立不作為犯罪需要四個條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永生 :第一個條件就是,有義務,而且這個義務必須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不能是道德上的義務。第二個,就是還必須是有能力,也就是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第三個就是有危害,也就是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之後的後果。
  專家介紹,除了這三個條件,還有一個條件是“等價性”,也就是這種不作為的犯罪要達到相對應的有作為的犯罪成度,才成立犯罪。比如,母親不給嬰兒餵奶致其死亡,母親的行為與主動作為的殺人具有等價性,所以會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在民事責任方面,專家表示,小寒和家屬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提起訴訟。
  女子家屬稱 治療費用已超20萬元
  據小寒家屬說,現在小寒的治療費用已經花費了20多萬,而這筆費用目前大部分是小寒一家出的,而且之後的各種費用還是未知數。
  小寒的姐姐 李某 :後面的花費還不知道有多少,包括如果說她以後她真的她站不起來,因為看目前這個情況,能站得起來的幾率是很小的,我們肯定要在家裡面要照顧她,我們作為姐的,肯定是要照顧她,所以我妹妹出這個事,對我們家裡面已經造成了非常大的壓力。
  女子家屬正考慮起訴追究其他當事人民事責任
  小寒的家屬表示,正在考慮通過法院起訴追究其他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對此,其他當事人也表示,願意根據法院的裁定,承擔自己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
  小寒的閨蜜 盧某奧:那到最後,就是說他姐姐要起訴啊,到法院上面,法官判我有多少責任,那我也承擔。說劃分了我該賠多少錢,該怎麼的我都去遵從這些。

  小寒的男友 朱某敏 :經濟上的就是我願意去補償他們家,補償也好,賠償也罷,這只不過是一個說辭,我願意用經濟去彌補這個事。
  每一起大眾關注的法治事件,對各方來說都是一堂鮮活的法治公開課。依法辦事,執法機關才能查清事實,還原真相;依法維權,受傷害的當事人才能最大程度的爭取到自己的權益。而公眾的關注,也會在法律視角下得到公正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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