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一教职工在学校拿着工资,却频频到其他单位入职玩“碰瓷”

泸州纳溪人蒲某某本是一名在编教职工,却干起了“碰瓷”的营生。3年多入职11次,最短干了7天,最长不到一年。近日,他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而这家公司也将他告上了法庭……

一纸诉讼,牵出一个惯犯

事情从2018年8月说起。

当年8月23日,蒲某某向龙马潭法院状告泸州市海浪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双倍工资、补偿金等6项诉讼请求,共计21307元。事实和理由是:应聘时口头约定上班时间是早上7:40,后来改成7:20,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

两天后,海浪广告公司就同一事项,也向龙马潭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海浪广告公司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蒲某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除此而外,公司诉讼代理人朱杨律师还道出一个重要信息:蒲某某是纳溪某中心小学在编员工;且存在“恶意入职”行为,入职并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获取不法经济目的。

“从应聘开始还未入职,就用手机对入职过程、工作情况、与同事的日常相处等进行录音录像,非法收集所谓证据,这不是一个正常劳动者应该做的事情。”朱杨说,从2015年起,蒲某某多次进行“劳动碰瓷”,是一个“惯犯”。

纳溪一教职工在学校拿着工资,却频频到其他单位入职玩“碰瓷”

入职11次,最长不到1年

一位在编教职工,真的会去“碰瓷”?

2018年1月,蒲某某到泸州市海浪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应聘驾驶员。经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蒲某某开始上班。工作期间,蒲某某因上班时间打瞌睡被处罚,公司将他从送货部转到制作部工作。蒲某某认为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将会减少,并且新岗位会影响其身体健康。于是,2018年4月15日,他主动提出离职,结算工资后离开。

离职后,蒲某某便向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海浪广告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只支持了双倍工资差额5583元请求,驳回了其他申请。

蒲某某和海浪广告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这才双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查明——

蒲某某是纳溪某镇中心小学在编教职工。2004年,经检查鉴定,他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疾病,于是回家治疗、休养,生病期间工资照发。

他与学校最近一次聘用合同,签于2017年8月1日,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此后,蒲某某一直在学校领工资至今,2018年9月实发工资为5678.50元;且学校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蒲某某从2015年开始频繁地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几日,长则数月,且从应聘、入职新单位开始,便使用手机等设备对入职过程、工作情况、与同事的日常相处等进行录音录像,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多次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

短短几年,蒲某某先后11次入职。这还是有据可查的次数。

工作才7天,要求月工资上涨1800元

他是如何走上“碰瓷”道路的?

从海浪广告公司离职后,蒲某某又到西南商贸城某电器商店任职。2018年6月21日,他应聘到该商店做驾驶员。才工作7天,便辞了职。并随即将该商店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周末加班费。受理案件的,也是龙马潭法院。

法庭上,商店老板说:“才来干7天时间,就提出工资要从原来谈的3200涨到5000元一个月,我们付不起这么高的工资只有叫他离开。”

此案经法庭调解,电器老板当庭支付了300元后结案。

此案虽结,事却未完。

“短期内因为相似的理由频频向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并且每次在庭上出示的证据全是录音和视频,没有任何书证……”

蒲某某成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法官调出近年来的裁判文书发现,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蒲某某先后11次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这其中还不包括有些未通过司法程序,双方私下就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

败诉不服判决,上诉被驳回

龙马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某在海浪广告公司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系其他单位在编职工的事实,且明知学校已经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广告公司不能重复缴纳,仍然以此为由主张广告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且蒲某某近年来,频繁在多个单位入职、辞职,工作时间均较短,从入职第一天起就采用私自录音、录像的方式,选择性固定证据,在离职后均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获取相应经济利益,有违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遂依法驳回蒲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蒲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泸州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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