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釋疑:對村民委員會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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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豔 鄭遠航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近年來,村委會自主搬遷改造、騰退、舊村改造、協議拆遷這樣的動遷項目越來越多,村委會組織人員幫拆、幫騰的現象也愈演愈烈。村委會,已然成為了中國式拆遷中新一批拆遷“非正規軍”。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在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裡,村委會並不被認為屬於“官”。在村委會不被認為屬於“官”的情況下,若被徵收人的權益遭到其侵害,想對其提起訴訟就沒那麼容易了。

一文釋疑:對村民委員會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訴訟?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該條規定賦予了村委會做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但限於村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特定情形。

那麼,哪些情形屬於“村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呢?

其一,管理集體所有的土地。最常見的是村委會發包、調整本村村民承包地的行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對村委會管理本村集體土地、發包及調整本村村民承包地進行了規定,屬於法律授權行為。如果村民不服該類行為,可將村委會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其二,確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為。

如發放口糧補助、分配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徵地補償費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授予村委會對前述領域的行政職權,村委會應當對此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其三,村委會同意或不同意戶口遷入的行為。根據各省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農村遷移戶口需要遷入地村委會出具書面同意接收證明才能辦理遷戶手續,該類行為是基於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授權行為。如果村民不服該類行為,亦可將村委會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其四,收回宅基地的行為。2013年8月,山東省青島市平度金溝子村村委會對陳寶成戶強制收回宅基地,由此行為引發的陳寶成暴力違法案轟動一時,暴露了“民事”收回的風險隱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對村委會管理本村村民宅基地進行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這些管理行為屬於法律授權行為,為“行政”收回理順了基礎,也為村民維權建立了訴訟路徑。

一文釋疑:對村民委員會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訴訟?

除了前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行為,村委會還可能根據行政機關的指令實施一定的行為。例如,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村民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配合區縣人民政府與村民協議動遷等。類似行為如果有相應批准文件證明,村委會系接受有關行政機關行政委託,則不能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以背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若無任何行政機關批准手續,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糾紛則應視為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一文釋疑:對村民委員會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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