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駛入快車道

“認罪認罰從寬”駛入快車道

重慶渝北區法院庭審現場,法警給王某看認罪認罰具結書,確認是自己簽署的。 (南方週末記者 譚暢/圖)

(本文首發於2019年11月7日《南方週末》)

認罪認罰從寬,這項與美國“辯訴交易”有相似之處,但又具有鮮明本土特色的訴訟制度,在2018年10月正式寫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之後在全國推行,但目前推進還不平衡。

“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一位檢察系統人士舉例稱,類似犯罪嫌疑人報復社會、砍殺無辜幼兒這樣的惡性案件,“他認罪認罰也不行,必須從嚴從快、堅決處理。”

2019年1-9月,重慶每100個辦結的刑案中,約有85個案件的被告人因為認罪認罰,得到了司法機關相對輕緩的懲罰。這是重慶作為18個試點城市之一,探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第三個年頭。

認罪認罰從寬,這項與美國“辯訴交易”有相似之處,但又具有鮮明本土特色的訴訟制度,在2018年10月正式寫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之後在全國推行,但目前推進還不平衡。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一個“小目標”:到2019年底,全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當月適用率要提升至70%左右。這意味著,如果目標實現,未來全國七成左右刑事案件的控辯雙方都將在上法庭之前達成一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駛入快車道,中國的刑事司法將迎來結構性變革。

鼓掌歡迎者有之,猶豫遲疑者亦有之。為了推進改革,2019年10月底,最高檢召集來自全國各地的120餘名檢察官,同時邀請多家媒體,在今年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居全國第一的模範城市——重慶,上了一堂“公開課”。

縮短辦案週期

“被告人,該份(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由你簽署?”“是。”

“簽署具結書時,是否有律師在場?”“有。”

“你是否自願認罪認罰?”“自願。”

“你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理解。”

……

10月30日下午,王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開庭審理,採用刑事速裁程序。檢察機關表示,王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建議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沒有法庭質證,也沒有法庭辯論,在公訴人簡要宣讀起訴書後,法官向王某拋出一連串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關的問題,都得到肯定的回答。

法官當庭宣判,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當法官敲下法槌時,距離開庭還不到十分鐘。

一個下午的時間,渝北區法院審完了四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全部當庭宣判。其中一個案件採用普通程序審理,即便如此,庭上耗時也不過34分鐘。

來自全國各地的檢察官在旁聽席上觀摩庭審,一位檢察官向身邊的同伴小聲嘀咕:“法庭上的時間確實縮短了,但是庭前的工作,應該更多了吧?”據南方週末記者瞭解,一些地方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率較低源於檢察官不敢用、不願用、不會用這項制度,而“不願用”正是顧慮其增加工作量。

重慶市九龍坡區檢察院檢察官張永卻從親身經歷中感受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給司法人員“減負”。

九龍坡區是重慶傳統的城鄉接合部,歷來刑事發案高,檢察官的辦案量是重慶市平均水平的數倍。

張永辦理過多起毒品案件。在2019年6月一起案件中,證人供述羅某林販賣毒品,但羅某林到案後拒不認罪,偵查一度陷入僵局。

公安機關在突破之後,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張永訊問羅某林,告知其在認罪認罰前提下的量刑建議:“正常刑期是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從寬處理可以減輕到11個月,並且可以程序簡化。”

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羅某林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普通的不認罪案件,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理一般合計需要用時一年。而這個案子,一共只歷時兩個半月。”張永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顯的優勢是節約了司法成本。

也有司法人員注意到,加快辦案流程對於保障被告人的權益有深遠影響。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在最高檢召開的“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適用該制度的輕罪案件辦案週期縮短,能有效減少訴累,避免“關多久判多久”的現象發生。

不同於美國“辯訴交易”

2019年10月31日,九龍坡區檢察院檢察二部主任何可向前來採訪的記者們介紹了他辦理的一起盜竊案。在這起盜竊案中,公安機關最初只是從在案發時間出入案發地點的人員中,鎖定了一名有盜竊前科的嫌疑人袁某波,但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作案的就是袁某波。

“如不能突破嫌疑人的供述,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起訴存在風險。”在審查起訴階段,何可與袁某波釋明認罪認罰政策,如果認罪,結合有前科的情況,可以建議量刑七到八個月;如果不認罪,也不向被害人退賠,刑期預計在九個月以上。

隨後,袁某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供述了盜竊經過。

聽完何可的介紹,一位記者立馬說:“這更像美國電影裡典型的‘辯訴交易’。”

在美國,辯訴交易是一項歷史悠久的刑事司法制度。早在1990年代,美國司法部公佈的數據顯示,只有10%的被告人經歷了審判程序,90%的被告人都是通過辯訴交易的途徑予以定罪科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曾在其博士論文中介紹,美國檢察官選擇辯訴交易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是為了在對其他更嚴重的罪犯的起訴中獲得該被告人的合作,其二是為了在有罪證據不夠充分的情況下避免在法庭上的敗訴危險。

同時,美國的辯訴雙方達成協議後,法院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實質性審判,只對辯訴交易的自願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形式上確認雙方協議的內容。

二十一世紀初,中國司法界曾經熱烈討論,是否仿效美國實行辯訴交易。當時存在不少反對聲音,其中一種指向中美兩國訴訟模式的差異:美國奉行當事人主義,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平等對抗,而中國奉行職權主義。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6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8城市開展相關試點,為期兩年。2018年10月,刑訴法修改,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立法確認。2019年10月,兩高三部聯合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該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條件、從寬幅度等作出具體規定。

“辯訴交易在罪名和罪數上可以協商,我們不行。我們可以協商的就是量刑是否輕緩,訴訟程序是否加快。”在重慶“公開課”上,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借鑑了美國辯訴交易的一些合理因素,但主要還是從中國實際出發。

不過,刑訴法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中,從未出現“協商”“協議”“交易”等字眼,而是強調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近日撰文稱,美國辯訴交易屬於“交易從寬”模式,檢察官享有幾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權,被告人所獲從寬處罰是控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中國認罪認罰從寬屬於“法定從寬”模式,被告人認罪所帶來的處罰優待基於較為明確、剛性的法律規定。

聚焦精準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被告人獲得多少處罰優待,首先取決於檢察機關如何提出量刑建議,其次取決於法院是否採納量刑建議——不同於美國的辯訴交易,中國的法院仍須進行實質性審查。

試點剛開始時,九龍坡區檢察院檢察官鄭虹回憶,當時一度出現過幅度較大的量刑建議。

“幅度過大就沒有什麼意義了,和你沒提量刑建議效果一樣。”最高檢後來要求各地量刑精準化,鄭虹說,精準量刑是為了讓被告人對於自己認的“罰”是什麼有準確的心理預期,從而產生激勵。

“在和檢察官溝通之前,我不知道自己會判多少年。檢察官和我說(認罪認罰情況下)三到四年,是有所減免的。我覺得是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任某剛在2018年4月曾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在審判階段,他積極補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參加社區服務。法院最終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

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議已比試點初期精準,但仍屬幅度量刑。按照《指導意見》,對於絕大多數案件,特別是常見、多發的輕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議。

2019年1-9月,重慶市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中,七成是精準量刑建議。

“這對檢察官的要求更高了。”鄭虹說,過去檢察官主要負責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審查,不涉及或者較少涉及量刑建議的內容。

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想到的“笨辦法”是,多與法院溝通,讓檢察官向法官學習如何精準量刑。

“非正式的溝通已經常態化,正式的一次是(2019年)3月底,我們檢察官和江北區法院(刑庭)的法官坐在一起來討論精準量刑。”江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徐建輝介紹,該院以前提幅度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率在95%,現在提精準量刑建議的採納率在90%,“這裡的法官對於檢察官提精準量刑建議大體上是支持的,在一些個案上有分歧也正常。”

“兩種量刑建議各有利弊。”江北區法院法官王國平認為,精準量刑建議雖然給法官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小,但如果檢察官為支持量刑建議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其實也為法官節省了時間。

王國平還擔心,幅度量刑建議會增加被告人反悔的風險。“被告人籤具結書時的心理預期是走下限,法院如果按上限判罰,那最後可能執行不下去。”

在全國範圍內,司法機關對精準量刑建議的接受程度不如重慶樂觀。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說,目前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的比例和法院採納率還不夠高。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認為,檢察官在起訴時就提精準量刑建議,容易出問題。“如果我是檢察官,我就會在法官獨任審判的案件中儘量提出精準量刑建議並提議法官直接採納,因為這類案件情節往往比較簡單,容易權衡;如果法院是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時,就最好提有幅度的量刑建議,供合議庭量刑時參考,因為這類案件往往事實情節較多,不易權衡。”

“量刑建議越具體,犯罪嫌疑人對結果的預期越明確,達成認罪認罰具結的可能性就越大,對判決的接受度也就越高。”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精準量刑建議意味著控辯雙方圍繞量刑問題,展開了實質性的平等溝通與協商,最終形成了控辯合意,可以防止事後因量刑問題引發上訴、抗訴以及程序迴轉等問題。

當“協議”未能履行

對於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被告人而言,如果檢方量刑建議最終沒有被法院採納,意味著控辯雙方的“協議”未能履行。

“比如我們建議判兩到三年,法院給判三年半,這也是對我們控辯雙方的合意的否定,給被告人帶來了不利的後果,實際上也不利於制度的良性推進。”重慶“公開課”上,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檢法兩家應加強溝通,形成統一執法尺度,使被告人有明確預期。

被告人也可能撕毀控辯雙方的“協議”。

2019年1—9月,九龍坡區檢察院認罪認罰案件一審判決1066人,提出上訴6人,上訴率為0.56%。同期,重慶市被告人上訴率為1.89%,全國為3.5%。

九龍坡區上訴的6人中,有5人是為追求緩刑,1人是“技術性上訴”,即通過上訴拖延去監獄的時間,以便在看守所服完餘刑。九龍坡區檢察院沒有對這6人提出抗訴。

實踐中,也有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反悔”、檢察機關抗訴獲二審法院支持改判的情況。如2019年6月,浙江寧波市奉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王某某認罪認罰,奉化區法院採納檢察院量刑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此後,王某某以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檢方隨即提起抗訴,王某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該抗還是要抗,但不一定都抗。”上述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說,檢察機關可以抓住一些典型案例進行抗訴,讓認罪認罰後又“違反契約精神”的被告人付出雙重代價。

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可能對被告人受到從寬處罰感到不滿。例如任某剛交通肇事一案中,最初任某剛與被害人家屬久未達成和解。

“我們沒有將被害人諒解作為認罪認罰的前提。”參與辦理該案的重慶市九龍坡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周含玉說,當時相關規定尚不明確,檢方考慮到,如果要求雙方達成諒解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會造成刑事案件久拖未決,已經認罪認罰的嫌疑人也無法獲得法律賦予的從寬權利。“《指導意見》出來以後,我們發現和當時的做法是契合的。”

“不是急於求成”

2018年刑訴法修改,在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同時明確了值班律師制度。值班律師被派駐司法機關,為沒有辯護人的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如果當事人決定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值班律師必須在場見證並在具結書上簽字。

刑訴法沒有明確值班律師是否享有閱卷權,《指導意見》彌補了這一遺憾。重慶更搶先一步,在試點期間就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

“但是從時間考慮,值班律師確實不可能像辯護人那樣去詳細閱卷。”重慶煒林律師事務所派駐在江北區檢察院的值班律師安洲說,自己的工作通常是在控辯雙方分歧不大的情況下,向當事人講解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及檢方量刑建議的合理性。偶爾遇上分歧大的案件,他的態度也比較中立:“只是告訴他法律是什麼情況,不會勸他籤(具結書)或者不籤。”

“當前的普遍情況是值班律師介入案件程度不深。”重慶市檢察院檢察長賀恆揚在一份總結報告中提到。

但重慶至少保證了全市38個區縣檢察院值班律師制度全覆蓋。在個別省份,經費保障不足導致值班律師缺失,成為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的一塊絆腳石。

然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是不是越高越好?法律界依然存在不同的聲音。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武舉認為,不能基於單純的提高辦案效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不能單純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想要獲得更輕的案件處理結果就適用該制度。“是否適用該制度的關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無真誠的悔罪表現。”

“我們不是急於求成,目標是切合實際的。”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在重慶“公開課”上舉出兩組數據:其一,當前中國重大刑事案件逐年下降,近幾年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比例達到80%以上;其二,80%以上的案件中,被告人都願意認罪。

“這兩個80%,決定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比例達到70%是有現實基礎的。”上述負責人說。

《指導意見》也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

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一位檢察系統人士舉例稱,類似犯罪嫌疑人報復社會、砍殺無辜幼兒這樣的惡性案件,“他認罪認罰也不行,必須從嚴從快、堅決處理”。

還有研究者擔心,過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會虛化法院庭審,與近年推行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道而馳。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體現了一種新的理念:以直接言詞原則為核心、以控辯對抗為特徵的正式審判並非在所有案件中均是必需的,完整的審判應當主要適用於被告人不認罪認罰的、控辯雙方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熊秋紅闡述上述觀點的文章,被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在重慶“公開課”上特意提及。

2019年10月9日,《法制日報》發表了一篇文章。文中表示,可以通過審前案件繁簡分流,讓檢察官負責處理八成左右的認罪認罰案件,“這樣有利於法官將主要精力集中在二成左右不認罪或疑難複雜案件上,從而確保庭審做到精細、優質、高效,把以審判為中心落到實處。”

南方週末記者 譚暢 南方週末實習生 宋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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