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法院主場臨控昌平法院被執行人,京津冀法院執行一體化工作突顯“同城辦案”效率

邯鄲法院主場臨控昌平法院被執行人,京津冀法院執行一體化工作突顯“同城辦案”效率

日前,在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和我省三級法院的協助下,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在邯鄲火車站將被執行人楊某某拘留,並送往邯鄲市第二看守所羈押。據悉,這是京津冀三地高院與公安部鐵路公安局聯合簽署《關於聯動查控被執行人的工作意見》後的首例異地拘留案件,也是跨京津冀地域由異地法院協助拘留的成功案例,突顯了京津冀三地高院執行指揮中心即時協調、異地法院同步出手的一體化執行優勢,有效提升了執行效率。

2017年5月11日,北京昌平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北京聚龍城五金機電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需支付原告借款23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未給付。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昌平法院作出對聚龍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某拘留15日的決定,但此時楊某某已不見蹤影。

經多方工作,昌平法院獲悉楊某某將乘坐K386車次於2019年11月2日12:21分到達邯鄲火車站後,根據京津冀三地高院與公安部鐵路公安局聯合簽署《關於聯動查控被執行人的工作意見》,向公安部鐵路公安局出具協助控制函,經雙方協商,決定在邯鄲火車站對楊某某進行控制,並辦理拘留交接手續。之後,昌平法院立即報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聯繫,要求對被執行人楊某某在邯鄲當地進行異地拘留羈押。河北高院執行指揮中心經與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溝通,確定由邯鄲中院與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的武安市人民法院一起協助辦理。由於當天是週末,邯鄲中院未雨綢繆,與邯鄲市第二看守所提前溝通,及早安排了異地拘留手續和入所體檢等事宜。

11月2日12時20分,當公安部鐵路公安局民警押著楊某某一走下列車,早已守候在此的昌平法院和邯鄲中院、武安法院幹警立即上前,從公安民警手中交接了被執行人。之後,在邯鄲中院和武安法院7名執行幹警協助下,昌平法院執行法官順利辦理了異地拘留和入所體檢等手續,將被執行人送至拘留所進行羈押。

另據瞭解,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實施以來,京津冀三地高院通過制定執行一體化工作實施方案,實現執行工作“同城辦案”效率的同時,今年9月,還與公安部鐵路公安局聯合簽署了《關於聯動查控被執行人的工作意見》,鐵路公安局先行對乘坐火車的被執行人進行臨時控制,京津冀三地人民法院及時到達現場辦理交接手續,形成了高效聯動查控被執行人工作機制。此外,三地高院還與紅盾大數據(北京)有限公司聯合簽署《關於共享被執行人企業數據信息的合作備忘錄》,用於深度查找被申請人財產線索。京津冀三地高院多措並舉,緊密協作,執行一體化格局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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