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三”,有效吗?

现在社会出轨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方出轨轻者给家人带来痛苦,重者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下面我给大家讲解一个我国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的主要内容就是,男方出轨,死前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三”,最终原配和“小三”诉讼争财产,法院最终判原配胜诉。

案情介绍:黄某(男)和王某(女)两人相恋于1963年,之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因为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小某,现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某市一套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一套新住房作为补偿安置给了王某,并以王某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某认识了33岁的张某,此时的张某已经是一个10岁男孩的母亲,随后黄某与张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其妻王某发觉后,多次劝告无效,但并没有与其离婚。1996年年底,黄某和张某便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他们居住周围的群众都以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

2000年9月,黄某与王某将王某因拆迁所得的新住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王某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某、王某夫妇将售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某另购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张某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某,但遭到妻子王某及其亲友的怒骂,双方发生冲突。

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新住房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共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张某。并对遗嘱进行了公正。4天后,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宣读了黄某的遗嘱。王某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起争执。

当日下午,张某以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将王某告上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三”,有效吗?

法院判决,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黄某将遗产遗赠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三”,有效吗?

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我国《继承法》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公民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共同保护,继承的前提是家庭的存在。在这个前提下,遗嘱的自由便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无限制的遗嘱自由必定会破坏《继承法》想保护的家庭关系。无论是继承人还是被继承人都必须是一种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存在。但很明显,在今天,“二奶”、“小三”、“第三者”都是人们所摒弃的,都是破坏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代名词。“第三者”的存在便是今天社会道德上的一种缺失,固然不能作为继承的主体。否则,可以想象,家庭的破裂将成为一种普遍情况。

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被告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来讲,黄某均违反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夫妻义务。本案被告王某在遗赠人黄某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某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予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某,实质上损害了被告王某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2、随着我国经济、文化、观念的发展,“二奶”、“小三”现象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且道德和社会舆论对这一现象的约束力已大大下降。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往往将财产转移到同居者那里,从而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及其子女的继承权。于是,很多无过错的配偶尤其是是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能力的配偶,不得不采取妥协和忍让的办法,宁可忍辱求全,也不提出离婚。

在本案中,人民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他们婚姻家庭中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与本案进行比对。法官的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家庭秩序、夫妻关系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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