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還在按13%繳納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與銷售一般貨物的增值稅處理不同。原因在於,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時間不同,其固定資產進項抵扣適用的抵扣政策可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可能來自中國2009年由生產型向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或者2011年以來的“營改增”改革等。

為確保增值稅徵收、抵扣的連貫性,稅法對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的處理區分了多種情況,如對政策掌握不全則在適用時可能出現計繳錯誤,增加企業稅務成本,引發納稅風險。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其在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進項稅,在銷售時計稅可選擇:

  • 簡易計稅:應納稅額 = 含稅銷售額 / (1+3%) * 3%,也即小規模納稅人的常用計稅方法,可開具增值稅專票;或者
  • 優惠計稅:應納稅額 = 含稅銷售額 / (1+3%) * 2%,簡按2%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下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處理分為三種情況:

  • 一般計稅:固定資產購入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包括依政策可抵扣而未抵扣的情形),應納稅額 = 含稅銷售額 / (1+適用稅率) * 適用稅率,其中,適用稅率為銷售固定資產時的稅率,目前大多數固定資產的適用稅率為13%,可開增值稅專票;
  • 簡易計稅:固定資產購入時按照當時的政策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應納稅額 = 含稅銷售額 / (1+3%) * 3%,可開增值稅專票;或者
  • 優惠計稅:固定資產購入時按照當時的政策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條件與簡易計稅一致,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應納稅額 = 含稅銷售額 / (1+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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