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看著今年公司運營不錯,利潤挺高,向領導建議把明年需要添置的固定資產設備提前到現在就購買,還可以少交稅!好嘛,殘酷的現實告訴你,你又想多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所以,在12月購入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不允許年底一次性稅前扣除,明年才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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