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加計扣除問題

問題描述

如果選擇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費用方法來進行稅務處理,研發加計扣除是否應保持一致?

專家回覆

符合財稅〔2018〕54號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可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三、折舊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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