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能否被拍賣?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能否被拍賣?--王某鵬與張某芳、張某迪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裁定書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能否被拍賣?

一、當事人

申請執行人王某鵬,男,一九八四年一月八日出生。

被執行人張某芳,男,一九五七年二月九日出生。

被執行人張某迪,男,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出生。


二、案件描述

王某鵬與張某芳、張某迪公證債權文書糾紛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作出的(2015)京方正內民證字第30893號公證書、(2016)京方正執行證字第00032號執行證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書中確定:二、執行標的:1本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整;2、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至執行完畢;3、違約金: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至執行完畢之日(每延期一天,支付剩餘借款本金的萬分之五);以上利息與違約金之和不得超過年利率24%。權利人王某鵬於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三、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查封了張某芳所有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順八條8號院三區4號樓1層109號房屋(產權證號:X京房權證豐字第357252號),該房屋屬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不能上市交易,法院暫時無法處置。經查:被執行人張某芳、張某迪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名下銀行存款餘額不足。本院認為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申請執行人亦對此表示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目前不具備執行條件,應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保留其債權,待權利人舉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隨時持本裁定及相關證據申請執行。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豐執字第00508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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