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的當事人應去哪個法院起訴?

法律諮詢:

二手房買賣糾紛的當事人應去哪個法院起訴?

2016年5月4日,張某與陳某簽訂一份二手房轉讓協議約定:買受人陳某與2016年6月15日前向張某一次性付清購房款90萬元。但直到8月10日前陳某遲遲不交付購房款。最後,張某決定以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二手房買賣糾紛的當事人應去哪個法院起訴呢?

律師解答:

同商品房買賣糾紛一樣,二手房買賣糾紛的當人事也應該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具體到二手房買賣糾紛而言,首先涉及的是約定管轄,如果買賣合同中約定了管轄的法院,而這種約定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那麼由雙方約定的法院管轄。其次是地域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地域管轄也就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受理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商品房屬於不動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同時,《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8條並未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納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範圍,也就是說,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不是專屬管轄。因此,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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