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当事人应去哪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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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当事人应去哪个法院起诉?

2016年5月4日,张某与陈某签订一份二手房转让协议约定:买受人陈某与2016年6月15日前向张某一次性付清购房款90万元。但直到8月10日前陈某迟迟不交付购房款。最后,张某决定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当事人应去哪个法院起诉呢?

律师解答:

同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样,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当人事也应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到二手房买卖纠纷而言,首先涉及的是约定管辖,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法院,而这种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其次是地域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地域管辖也就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并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纳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范围,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是专属管辖。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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