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受賄136萬元,判決書披露大量賄賂細節

執行法官受賄136萬元,判決書披露大量賄賂細節

l>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吉2424刑初16號

公訴機關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俊霖,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群眾,住延吉市。因涉嫌行賄,於2018年10月15日被汪清縣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於2018年12月28日被汪清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9年1月3日被汪清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汪清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檢察院以汪檢職檢刑訴〔20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俊霖犯受賄罪,於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2019年1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3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汪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林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俊霖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任員額法官及執行三組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推進案件執行進度和介紹評估、拍賣機構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及個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363000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吉林省星大拍賣有限公司、延邊求是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和延邊鼎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介紹評估、拍賣工作,分6次收受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斌感謝費總計人民幣800000元。

二、2017年10月末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為敦化市宏發食品有限公司法人韓耀春線下拍得執行標的物,分2次收受韓耀春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0000元。

三、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為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收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張培海感謝費人民幣10000元。

四、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吉林延龍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介紹評估工作、推進執行進度和催繳評估費,分10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潔感謝費總計人民幣310000元。

五、2017年12月,買受人金文權在競拍延吉市法院執行局執行標的物後,被告人李俊霖為其拖延交付尾款時間,收受金文權感謝費人民幣100000元。

六、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延吉市依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張雲芝委託代理的案件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2次收受張雲芝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5000元。

七、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延吉市眾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2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閆波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0000元。

八、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吉林銀行延邊分行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2次收受該行風險部經理戚春巖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0000元。

九、2018年1月,被告人李俊霖為郵政儲蓄銀行延邊州分行執行回不良資產,收受該行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王輝感謝費人民幣20000元。

十、2017年11月末,被告人李俊霖為被執行人延邊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任仙姬從失信人名單中解除,收受任仙姬感謝費人民幣20000元。

十一、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在紀元混凝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俊儒案件中為申請人李哲男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4次收受李哲男感謝費總計人民幣18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俊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人李俊霖主動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俊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辯稱,自己系初犯,認罪、悔罪,有自首、退贓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任員額法官及執行三組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推進案件執行進度和介紹評估、拍賣機構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單位及個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363000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吉林省星大拍賣有限公司、延邊求是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和延邊鼎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介紹評估、拍賣工作,分6次收受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文斌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800000元。

二、2017年10月末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為敦化市宏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韓耀春線下拍得執行標的物,分2次收受韓耀春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0000元。

三、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為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收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張培海的感謝費人民幣10000元。

四、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吉林延龍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介紹評估工作、推進執行進度和催繳評估費,分10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潔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310000元。

五、2017年12月,買受人金文權在競拍延吉市法院執行局執行標的物後,被告人李俊霖為其拖延交付尾款時間,收受金文權的感謝費人民幣100000元。

六、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延吉市依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張雲芝委託代理的案件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2次收受張雲芝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5000元。

七、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延吉市眾邦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2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閆波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0000元。

八、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為吉林銀行延邊分行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2次收受該行風險部經理戚春巖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0000元。

九、2018年1月,被告人李俊霖為郵政儲蓄銀行延邊州分行執行回不良資產,收受該行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王輝的感謝費人民幣20000元。

十、2017年11月末,被告人李俊霖為被執行人延邊天仙福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任仙姬從失信人名單中解除,收受任仙姬的感謝費人民幣20000元。

十一、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俊霖在紀元混凝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俊儒案件中為申請人李哲男推進案件的執行進度,分4次收受李哲男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1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俊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指定管轄通知書、身份證明、職務證明、吉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自首證明、關於李俊霖承辦案件的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股票明細對賬單、個人業務憑證、記賬憑證、證人張文斌、韓耀春、張培海、石潔、金文權、張雲芝、閆波、王輝、任仙姬、李哲男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俊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於李俊霖提出的辯解,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李俊霖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全部退贓,酌情可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俊霖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從2018年10月15日起計算,至2022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李俊霖的違法所得1363000元人民幣,未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藝蘭

人民陪審員 孫寶勝

人民陪審員 郝洪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崔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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