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了躲避处罚
想在号牌上动手脚
那请停止这种想象
因为在道路上
除了交警
还有“天眼”不眠不休地盯在路上
......
![【一线微观】任你千变万化 难逃“天眼”追踪](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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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0月18日14时许,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义堂中队接到大队指挥室提供的线索:一辆车牌号为鲁B ***8的小型汽车在辖区内有行驶记录,有“套牌”嫌疑。
接到线索后,义堂中队民警迅速对该车辆行驶轨迹多次进行查询,并在该车辆频繁出现的路段加大了巡逻力度。于10月21日10时10分许,义堂中队平台系统预警:在G327国道与戈九路交会路口出现该车辆的行驶记录,民警立即将该车辆拦停。驾驶人吴某称,由于该车辆未年审不敢上路行驶,为逃避交警的检查,才动起了歪脑筋,在停车场找到一个废弃的车牌安装在车上。随后,民警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该车辆真实号牌为鲁Q****W,状态为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同时,该车辆没有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警依法收缴吴某车牌,对其车辆进行暂扣,并对其使用伪造号牌的、未按规定检验、未保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目前,吴某已被行政拘留。
要知道
真的假不了
假的跑不掉
切勿“张牌李戴”
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谨慎驾驶,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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