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时间都错过了,想要提高拆迁补偿很难实现

征迁过程中,各种期限对于被征迁人维权具有重大的意义,正如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维权需在法定期间内,否则就会因错过法定期限致使维权困难。下文小编就带大家看看征迁过程中有哪些期限。


一、申请听证的时间

集体土地上有两次申请听证的时间规定:

1、在公布预征地公告之后,征地范围内的村集体或者村民对征地用途、面积、拆迁补偿方式、标准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异议或者要求举证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二、对评估异议时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文件告知申请人结果。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中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行政复议期限

1、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征迁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复议机关审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五、行政诉讼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征迁人权利收到侵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征迁人选择先复议再诉讼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被征迁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建”强拆的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时,一定要及时进行复议或诉讼,以中止该类通知书或决定书的效力,并为最终终止此类文书作出努力。

七、司法强拆的期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不满意的,除了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外,还需要及时地进行复议或诉讼。否则作出征收主体就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期满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时间都错过了,想要提高拆迁补偿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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