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路人暴力制止同样面临赔偿?你怎么看?

有人说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路人暴力制止同样面临赔偿?你怎么看?

精神病人正在实施犯罪,路人暴力制止是否面临赔偿?对于个问题的回答,涉及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问题。正当防卫自古至今都被人们用来制止不法侵害,而又无须刑事责任,更谈不上民事责任了。可是就是这么一个好的刑法制度,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却被滥用的面目全非,利用正当防卫实施犯罪的行为存在,如防卫挑衅,但更多的是大量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被认定,导致公民在是非面前缩手缩脚,有人说现在人心冷漠了!如果再不让正当防卫发挥其应有作用,势必会落得个人心更加冷漠、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老实人受欺负、坏人越加疯狂的局面。要说清楚对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有必要从我国刑法刑法的正当防卫规定、最高检及相关知名学者的观点说起。

针对不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实施一般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1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更不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张明楷教授指出: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

但并不是针对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行为,要求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如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使法益受到现实侵害及其危险,或日后难以挽回损失的情形,如针对正在行贿受贿的不法行为不要以实施正防卫,对处于重婚状态的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等。

02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正当防卫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认为,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及以下结果时,不过当。重伤及以上结果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当然也存在民事赔偿的责任。

针对精神病人一般违法行为,路人当然可以对其实施一般正当防卫,造成其轻伤及以下结果,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更不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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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危险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针对以上几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都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将其打死打伤,均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更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精神病人正在实施上述几种犯罪时,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更不负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本来就是正对不正的行为,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树立社会正气的应有之举。如果让这样的义举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是“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义之举,社会正气难以得到弘扬。

正当防卫不能被认定或不能被及时认定的结果,就是人心的冷漠

我们来看一起案件:

2019年11月8日,死亡男孩的父亲罗先生说:“事情发生在当天中午一点二十五分左右。儿子在家吃完午饭后就与住在一个小区里的另一个同班同学结伴去学校了,大约20多分钟后,同学的妈妈就打电话给我让我赶紧下楼,等我跑下楼时看到行凶者已经被抓了,而我儿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脸都肿起来了。” 罗先生说,整个事件大概持续了20多分钟,行凶者是被他父亲制服的。当时很多人围观,“如果有一个人愿意挺身而出,也许惨剧就不会发生了。”罗先生痛心地说道。后经证实行凶者为精神病人。

本案是一起典型精神病人行凶杀人的案件,针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刑法要求也呼吁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即便是当场将其打死也不负刑事责任,更不负民事责任。可是当一个精神病人正对对一个十几岁的男孩子行凶者之时,那么多围观的人却没有一个人能站出来,大胆实施正当防卫,任由孩子被活活打死,时间持续20多分钟,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场景。我们不禁要追问人们这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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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针对精神病人正在杀人的案件,曾经写一篇方章《是否可对正在杀人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正当防卫?将其打死是否要坐牢?》,引起了大家激烈的讨论:

有的人说:”我家没矿,我不敢正当防卫,更不敢见义勇为。”

也有的人说:“我可不想被关进看守所,就算法院最终认定正当防卫成立,我还不得在看守所煎熬几个月。”

还有的人说:“那有什么正当防卫?我在大街上被几个人欺负,他们打我,我动手打了他们,警察说我们互殴,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更有的人说:“遇到这种事,我得先打电话问问法官,可不可以正当防卫?我该打他哪个部位?”

好一点的说:“我还是离得远一点,打个电话报警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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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笔者听起来寒心,正义感本来是人的本能,针对行凶、欺凌、霸凌者本该人人喊打,人心冷漠到这种地步,原因究竟是什么?

刑法理论滞后,新刑法理论不被广泛接受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存在传统”四要件”与“阶层理论”并存的局面,笔者不去评判学说之优劣,但总觉得哪个理论能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就应该去接纳、适用他。以下笔者针对正当防卫在两种学说中的运用进行分析。

正当防卫在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称之为犯罪的排除事由。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上,两种理论最终都否定了犯罪的成立,但是否定犯罪成立的阶段及可防卫的对象上不同,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范围上也不同。

按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于正当防卫定位为犯罪的排除事由,因此,在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要件齐备,确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后,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这样一个认定过程,首先,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阶段滞后,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程序;其次,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否则不得对其实施正当防卫,正是因为这一点,实践中,人们对违法行为是不是该实施正当防卫往往拿捏不准,一旦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结果甚至没有造成伤害结果时,即使行为人拿斧头正在砍向被害人的脖子,也不敢大胆实施无过当防卫,换言之,用工具去打击行为人的致命部位,因为一旦行为人只是将被害人砍成轻微伤或因被害人躲闪及时没有被伤到时,我用工具将行为人打死或打成重伤,万一行为人为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我不是要坐牢的嘛。行为人为精神病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不符合四要件中的体资格,因此,他们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也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极端的案件,如校园暴力中,13岁的行为人持棍棒反复打被害人的头部时,由于孩子不知道轻重,对其行为可能致被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缺乏认识,此时,周围的人可否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甚至无过当防卫,“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持否定态度,因为13岁孩子即使将他人打死也不是犯罪行为,

当然不能其实施正当防卫,被害人赶快跑掉或是躲着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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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犯罪时按照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犯罪构成相应分为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两个,同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放在违法性阶段,作为阻却违法的事由。由于违法构成要件要件全部是客观要素,在违法性阶段存在正当防卫等情形,就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行为人的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性,为合法行为。其好处,一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提前,减少了认定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二是由于违法性构成要件只是对侵犯法益行为的客观否定,无须考虑行为人的责任问题,不能说13岁的孩子杀人、精神病人杀人的行为没有侵犯法益,其对法益的侵犯性比成年人、精神健全的人实施的同类行为没有任何区别,只所以不对其刑罚处罚,是因为其没有责任。本案中,虽然孙某为重度精神病患者或13岁的孩子其行为从客观上来看,具有法益侵犯性,为不法行为,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将其打成重伤或打死,不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是值得表扬的合法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更及时更合理,因此,对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或13岁孩子实施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在符合无过当防卫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将其打死打伤均无刑事责任的问题,更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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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部门的忐忑,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难以被认定

01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正当防卫时,前提先将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因此,侦查人员针对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会本能地先将防卫人抓起来,送进看守所,因为正当防卫是犯罪的排除事由,那只能交由法院去排除了,检察机关也同样遵循这样的思维,认定犯罪是法院的事,排除犯罪当然也是法院的工作了。如此一来,导致人们不敢大胆的正当防卫,担心进看守所,将来一旦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是好心不得好报,因此,实施正当防卫的人越来越少,人心越来越冷漠就不足为奇了。正当防卫难以被认定还有另外的原因。

02 被正当卫者及亲属的一哭二闹三上吊,无休止的非法信访,弄得司法机关苦不堪言,一旦认定一起正当防卫案件,司法人员除了要承受烦重的工作压力,还要应付这相无理的纠缠,也是正当防卫难以认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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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笔者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一段话:

我们的司法理念就是:对方没拿器械,当事人也没有拿器械,当事人用脚、用拳制止对方的暴力行为,即使致不法侵害者重伤,都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如果恰好对方身体的某一个部位有特殊情况,就有可能发生一般情况下难以预料的情况。不能对见义勇为的人、正当防卫的人有过苛的要求,因为他们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要鼓励更多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那就更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刑法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依法正确的解读,就是“更多人”的护身符。“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只要是非法行为,就得承受法给予的惩罚、制裁,这样社会正气才能树立起来。”他说,“邪不压正,要靠法律意识,要靠司法办案不断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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