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持刀伤人的“精神病”人!


湖北一男子持刀伤人 | 那些年持刀伤人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学名称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近些年,“精神病”患者伤人的新闻常见诸报端,似乎每一次都能挑战大众敏感的神经,比如以下几起案例。

湖北一男子持刀伤人 | 那些年持刀伤人的“精神病”人!


2013年7月17日17时许,北京朝阳大悦城一男子持刀行凶,致2名行人死亡(包括一名外籍人士)。经初步审查,嫌疑人自称有精神病。

2013年7月22日,北京一家超市附近发生持刀伤人事件。目击者称,伤者中包括婴儿和妇女,嫌疑人是一名年纪较大的男子王某,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院收院治疗,2013年1月刚刚出院。

2019年11月5日,雨花亭派出所接群众110报警称:在汇城上筑小区有大人打小孩。雨花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嫌疑男子已被群众控制,被害人倒地、生命体征轻微;民警即安排现场120急救车先行开展救治,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5时25分,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犯罪嫌疑人冯某华,无业,2019年11月1日随其父母入住该小区;据其父母反映,冯某华2010年患精神分裂症。

2020年5月2日,湖北省荆门市警方接到报警称“一男子在掇刀区九渊路持刀砍人”后,迅速出警,将嫌疑人伍某抓获。经初步调查,当晚,伍某(男,1981年出生,有精神病就诊史)持菜刀在九渊路至大桥巷沿路行凶,致11名群众受伤。

湖北一男子持刀伤人 | 那些年持刀伤人的“精神病”人!


大众之所以对“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如此关注和敏感,一个原因可能是大家以为精神病是逃脱刑事惩罚的挡箭牌。但其实,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个人患有“精神病”,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只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且经过了法定程序的鉴定,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精神病”人发病时的不受控制或者说不可预见,也是造成大家恐慌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以上几起案例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大多是突然发病,且无明确行凶对象,一顿乱砍。所以,在这里也不说建议大家注意防范之类的话,就希望大家锻炼好身体,遇强则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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