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租賃合同無效,需要返還租牌人租金

京牌租賃合同無效,需要返還租牌人租金

京牌租賃合同無效,需要返還租牌人租金

隨著參與車牌搖號的人越來越多,每年配置的車牌指標卻越來越少,在北京搖上一個京牌號越來越難了,一些著急用車的人便通過與他人簽訂車牌轉讓或租賃協議,由此多發“借名買車”現象,一些汽車4S店甚至做起了出租(或出售)車牌人與租賃(或購買)車牌人的中間人、介紹人,“一條龍”服務讓想買車又沒有車牌指標的人蠢蠢欲動。然而,向他人購買、售賣或者租賃、出租車牌的行為是否合法呢。據悉,北京法院網就發佈了“租賃車牌後搖到車牌 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租金”、“搖上車牌怕過期 租給親戚後索要遭拒”等案例。

豐臺法院官網顯示,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豐臺法院共審結涉小客車指標轉讓民事案件72件,涉小客車指標轉讓案件矛盾愈發複雜突出,調解結案難度較大。

近期,王某(甲方)與賈某(乙方)簽訂《車牌號使用協議》,約定:甲方持有北京籍機動車車牌號一個,此號牌為甲方身份證法定註冊人,乙方以自有資金購買機動車;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號牌使用期,期限為無期限,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號牌使用費人民幣10萬元整。協議簽訂後,賈某向王某支付使用費10萬元,將其駕駛的車輛登記在王某名下繼續使用。審理中,賈某表示願意將車牌號返還王某,但表示暫不具備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條件。

法院認為: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王某與賈某於2017年3月19日簽訂的《車牌號使用協議》,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因此,雙方簽署的《車牌使用協議書》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後,王某應將車牌使用費5萬元返還給賈某,賈某應儘快辦理車輛的轉移登記手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頒佈第227號政府令,公佈實施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調控規定》)。《調控規定》規定,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到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搖號登記,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按照該規定,個人取得小客車號牌的前提是取得配置指標。
  對此,周垂坤律師表示,目前北京市取得小汽車牌照的使用資格,要經過相關程序和有關部門的嚴格審核。而規避《調控規定》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基於此,合同有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實踐中,沒有獲得小客車配置指標的人不管是通過與他人私下籤訂小客車租賃還是買賣協議,最終都需要借用原本獲得指標的人的名字買車,屬於“借名買車”,違反了《調控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根據《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與他人簽訂小客車指標(牌照)租賃和買賣協議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這樣的合同應屬無效,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在機動車指標(牌照)轉讓或租賃協議簽訂後,如果一方反悔,很可能就租賃、轉讓費以及協助辦理車輛過戶的問題上產生糾紛,另一方想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就會遇到諸多麻煩。所以,在此提示大家車牌指標租賃、轉讓不合法,小心竹籃打水一場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