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租赁合同无效,需要返还租牌人租金

京牌租赁合同无效,需要返还租牌人租金

京牌租赁合同无效,需要返还租牌人租金

随着参与车牌摇号的人越来越多,每年配置的车牌指标却越来越少,在北京摇上一个京牌号越来越难了,一些着急用车的人便通过与他人签订车牌转让或租赁协议,由此多发“借名买车”现象,一些汽车4S店甚至做起了出租(或出售)车牌人与租赁(或购买)车牌人的中间人、介绍人,“一条龙”服务让想买车又没有车牌指标的人蠢蠢欲动。然而,向他人购买、售卖或者租赁、出租车牌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据悉,北京法院网就发布了“租赁车牌后摇到车牌 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租金”、“摇上车牌怕过期 租给亲戚后索要遭拒”等案例。

丰台法院官网显示,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丰台法院共审结涉小客车指标转让民事案件72件,涉小客车指标转让案件矛盾愈发复杂突出,调解结案难度较大。

近期,王某(甲方)与贾某(乙方)签订《车牌号使用协议》,约定:甲方持有北京籍机动车车牌号一个,此号牌为甲方身份证法定注册人,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号牌使用期,期限为无期限,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号牌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整。协议签订后,贾某向王某支付使用费10万元,将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继续使用。审理中,贾某表示愿意将车牌号返还王某,但表示暂不具备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条件。

法院认为: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王某与贾某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的《车牌号使用协议》,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车牌使用协议书》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王某应将车牌使用费5万元返还给贾某,贾某应尽快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颁布第227号政府令,公布实施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调控规定》规定,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按照该规定,个人取得小客车号牌的前提是取得配置指标。
  对此,周垂坤律师表示,目前北京市取得小汽车牌照的使用资格,要经过相关程序和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而规避《调控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合同有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实践中,没有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人不管是通过与他人私下签订小客车租赁还是买卖协议,最终都需要借用原本获得指标的人的名字买车,属于“借名买车”,违反了《调控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牌照)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在机动车指标(牌照)转让或租赁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反悔,很可能就租赁、转让费以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另一方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就会遇到诸多麻烦。所以,在此提示大家车牌指标租赁、转让不合法,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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