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财务造假分析——从新大地用体外资金循环造假说起

关联交易财务造假分析——从新大地用体外资金循环造假说起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目标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个人(股东、董事及其亲属等等)之间进行的交易。而这种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而在我国大陆资本市场上,证监会在公司上市时对关联交易的上报进行了比公司法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从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入手,提出了以下的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可以看出,证监会对关联方的认定,从纵向——时间变化上(过去及未来12个月内)到横向——关联对象的广度(甚至包括持股5%以上实际上不一定有影响力或控制力的股东),形成全方位的涵盖,并加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自然人)”这两大兜底条款,表明了一种对关联交易的“不怕你做不到,就怕我看不到”的态度。

那么,为什么关联交易会得到这么大的关注呢?我们从一则案例说起。

一、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财务造假——新大地体外资金循环财务造假案


新大地是一家主营业务为良种油茶苗的培育与推广及油茶精深加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而新大地的体外资金循环财务造假的方式也使其成为创业板历史上财务造假的第一股。

我们知道,正常情况下,虚增收入体现在利润表上,在现金流量表上是没有体现的,因为那笔收入本身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收入与现金出现异常缺口”来发现收入虚增的造假。

但是,这个新大地的虚增收入是怎么做的?

它通过体外现金循环来使“收入与现金匹配”。首先通过虚构在建工程等业务,将自有资金转出到体外的公司A,然后再虚构向A的销售业务,将流出到A公司的现金以销售收入的方式回流到新大地。这样做的话,虚构的收入就有了对应的现金支撑。而且通过在采购端虚构在建工程,销售端虚构收入,加上现金支撑,形成“投资现金流增加,经营现金流增加,企业正在打开市场并扩大投资”的假象。

而这个体外现金循环的造假,就是通过关联方A来完成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关联交易在财务造假上发挥的是“协助造假”的作用。而正因为存在这种协助造假的作用,证监会在企业申请IPO时对关联交易有着较为密切的关注。

二、如何发现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之所以难以被发现,是因为在现实中企业往往会采用一定的方式将关联交易隐藏起来。也就是说,我不仅用关联交易来粉饰报表,保险起见,我还要将关联交易隐瞒起来。

典型的做法就是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比如我同时控制了A和B两家公司,那A和B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了,为了将这种交易的关联状态隐瞒下来,我可以通过委托一个与我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敏感关系的人C代持B公司的股权,让C成为B形式上的控制人,那么A和B的关联关系就潜入地下了。

还有的在关联方之间再找一个过桥公司D帮忙,将一笔A与B的关联交易变成A与D、B与D的两笔非关联交易。

更有甚者,把关联公司注销等等。

那么,在资本市场中,中介机构是怎么发现关联交易呢?

1.从交易本身特征入手。比如交易本身的价格跟市场价相比不合理,或者跟当年的行业态势相比不合理;交易的时间往往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条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交易的规模与关联公司的业务规模、生产结构等不匹配;与自然人发生的大额交易等。

2.从关联公司本身入手。比如交易与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相关,交易规模远大于注册资本;互联网难以检索到该公司的相关资料,比如招聘信息、市场营销广告等;关联公司们的名称呈现雷同的趋势,如“X德,A德”等等;关联公司在当年新增并成为重要客户;关联公司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本公司管理层姓名结构相似等。

三、对我国现有的关联交易规制制度的一些看法


笔者看证监会审IPO经常有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就像是—— 开了多年的车的老司机『企业』去补考驾照『IPO申请』。教练『保代』跟他说得按照教练说的动作去做倒车入库等动作,那样才叫规范,才能有利于通过考试『IPO审核』。老司机『企业』不得不听教练『保代』的话,把自己熟练多年的动作改了,以迎合考试的需要。可以理解证监会这种出于风险把控的审核理念,但这种风险导向的审核理念有时候又与价值导向的理念相背离。什么时候能转向价值导向,恐怕是一个涉及制度、政策、商业大环境、投资者成熟度等多方因素的大问题。

关联交易也不例外,长期以来,由于过去发生太多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例,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态度就是像防小偷一样警惕。企业为了IPO过会为了规范有时候不得不清除掉历史形成的关联关系。

但实际上,关联交易是双面性的,关联交易固然有消极的一面,但关联交易背后的降低交易成本、风险隔离、多元化经营、规模经济等正面作用,也不能轻易忽视。高举规范运作的审核大旗,逼迫企业为了过会人为清除关联关系,虽降低了造假风险,但从价值角度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真的很难说。有时候甚至会逼良为娼,促使企业为了『过会』形成大量隐藏起来的关联关系。

最好的办法,是将关联交易披露出来,对于它该持积极还是消极的看法,交给市场去评价。为此,补充的措施就是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比如除了上市公司一般披露的与关联企业的关系、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的信息,还要进一步对交易性质、金额、金额占交易额比重、交易价格、定价政策、市场价格等关键信息进行披露,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评估。

以上是笔者对关联交易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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