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什麼是納稅信用等級評價?在企業營業期間存在什麼作用?哪些行為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價?讓小編一一為你解答。

  

哪些行為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一、什麼是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納稅信用等級評價是稅務機關根據採集的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就納稅人在一定週期內的納稅信用狀況所進行的評價,評價結果分為ABMCD五級。

  二、納稅信用評價週期是多久?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納稅信用評價週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二)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三)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四)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三、納稅信用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

  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

  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

  M級: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一)新設立企業。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四、哪些行為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1.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一)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二)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四)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五)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九)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十)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五、哪些行為不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六、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採取哪些措施?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一)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採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並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並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採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下列激勵措施:

  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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