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能拿經濟補償嗎?

Q:小編,我現在的公司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公司應該如何給我支付補償金?

A: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突然跟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能拿經濟補償嗎?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到這裡你們肯定有了新的疑惑,用人單位支付了補償金,需不需要繳納個稅?來來來,往下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起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時,單位按政策規定一次性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一次性躉交社保費而實際繳納到稅務機關、勞動社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並不是單位平時按月為員工正常繳納的三費一金。適用稅率是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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