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眾銀行網貸“仲裁”執行申請

儘管最高法已經對“先予仲裁”做出了明確解釋,但在網貸催收領域,“先予仲裁”依然處於模糊地帶。近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紙裁定書駁回微眾銀行申請執行“裁決“文書。公開信息顯示,已有兩地法院對微眾銀行的3起類似執行申請說”不”。但大部分地區法院對互聯網金融公司的仲裁裁決書執行申請,仍然給予了放行。

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2019年10月30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與被申請人馬澤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裁定,駁回申請人微眾銀行對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穗仲網字第30732號裁決書的執行申請。

裁定書指出,法院認為,廣州仲裁委員會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二、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的要求,屬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無獨有偶。在2019年9月27日的另一樁類似案件中,微眾銀行依據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穗仲網案字第30801號裁決書,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84999.98元及相應逾期利息。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仲裁機構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是否已經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是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蔣邦玉,在仲裁過程中是否已經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均無證據證實。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微眾銀行上述申請。

最高法定調:網貸糾紛不適合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這個詞對網貸來說並不陌生,它曾一度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和仲裁機構力推的催收“創新”。網貸“先予仲裁”的基本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仲裁裁決。

“先予仲裁”相比傳統訴訟渠道流程簡單,時間成本低,回款較快,受到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青睞。但是,其存在的問題是,“先予仲裁”提高了效率,但卻有失公平。 2018年6月,廈門市中級法院在其微信公眾號發佈了一篇名為《廈門中院對“先予仲裁”執行說不!》的文章。文章指出,2017年以來,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請的網絡P2P小額借貸糾紛執行案件湧入廈門中院,這批案件的執行依據均為湛江仲裁委根據“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網絡仲裁裁決。廈門中院認為,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糾紛還沒發生就先做出仲裁裁決書,仲裁機構行使了類似公證機關的職權,與仲裁法第二條所明確的解決平等主體糾紛功能相違背,顛覆了仲裁製度。隨後,湛江仲裁委對此發佈長文回應,表示“地方法院無權否認”。 但是,201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 “先予仲裁”做出明確批覆,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批覆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二是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批覆明確,前款規定情形中,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各地法院執行標準不一

記者注意到,即便是最高法就“先予仲裁”作出明確批覆後,目前實踐中各地法院執行仍然存在著極大的模糊空間,大部分法院收到申請執行人提供的仲裁機構的仲裁書後,會立案執行。但仍有部分法院依據最高法去年關於“先予仲裁“的批覆,駁回了相關機構的執行申請。

例如,2019年9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公司與謝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做出裁定稱,湛江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人仲裁申請一案後,是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謝某並告知其享有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均無證據證實,且未提供仲裁裁決書有效送達被申請人的證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中列舉的第二種情形。據此,裁定駁回該公司的執行申請。

企查查顯示,上述公司相關司法文書5000件,大部分都是借款合同執行裁定書,且仲裁機構都是湛江仲裁委員。

在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另一個類似案件裡,法院以案件執行依據之仲裁裁決(同樣由湛江仲裁委員會作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駁回申請人的執行申請。

據報道,2018年5月,廈門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官網“法治廈門”曾刊發廈門市中級法院提供的一篇文章,文章指出,湛江仲裁委與團貸網等多家大型P2P網貸公司合作,2017年在全國受理網絡仲裁150餘萬件,標的額400餘億元。 不過,互金商業評論注意到,在上述微眾銀行以及其他互金機構申請的仲裁執行案件裡,雖然大部分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同意立案執行。但即便是同一個省的不同法院,其裁決亦不相同。

企查查顯示,微眾銀行相關裁判文書348件,其中大部分由深圳南山法院作出的司法判決或裁定書,僅有不到10起案件經由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並在廣東省外法院申請執行。

2019年10月29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在微眾銀行與被執行人劉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駁回了微眾銀行的申請執行,依據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文書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且未能提供裁決書有效送達被申請人的依據,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不過,2019年10月31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微眾銀行提交的 (2019)穗仲網案字第30796號裁決書,則同意立案執行,劃撥、凍結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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