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活打死9岁男童,“武疯子”就能免罪吗?

活活打死9岁男童,“武疯子”就能免罪吗?

活活打死9岁男童,“武疯子”就能免罪吗?

11月8日,湖南长沙,针对“9岁男童被殴打致死”一事,当地官方回应媒体称,殴打男童嫌犯冯某华有精神病史,曾两次入院治疗。据警方初步调查,冯某华11月1日随父亲到长沙并入住事发小区。5日,他将男童殴打致死后被刑拘。目前,警方已邀请精神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精神病人犯罪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派出所通报,11月5日中午1点30分,罗鸣(化名)在小区内被人摁倒在地击打头部。事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其送医救治。当日下午3点25分,罗鸣经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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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在雨花亭派出所召开的家属案情通报会上,受害者家属在小区监控视频里看到了部分事发经过。

出事前,犯罪嫌疑人冯某华从冯家出来,走进电梯。冯某华当时背着手,拿着一把长约三十厘米的凶器,疑似扳手或螺丝刀。据悉,罗家人与冯某华素不相识。当时,罗鸣去同学小满家,小满和冯某华住在同一栋楼内。两个小朋友从小满家出来后遇到了冯某华。有人在电梯口附近发现了罗鸣的衣服和一只鞋,此外还有冯某华的拖鞋,不确定他们是否在电梯里发生过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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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层电梯口到楼门外大约五六米的距离,监控录像显示,罗鸣和小满飞奔出去,朝着不同的方向跑了,身高约1.8米的冯某华追在了罗鸣身后。罗鸣先绕着花坛跑了两圈,之后又往回朝着自己家方向跑,但上台阶时摔了一跤,随后被冯某华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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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鸣倒在地上后,冯某华开始用凶器击打。罗鸣身上伤痕累累,脖子上也有被刺的痕迹,但这些都不是致命伤,根据法医鉴定结果,罗鸣的死因是窒息身亡。在附近居民拍摄的视频画面中,冯某华跪坐在罗鸣的腰部,从背影看过去,他左手掐着孩子的脖子,右手挥舞着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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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控画面中,曾有一辆黑色轿车从罗鸣与冯某华身边驶过,当时罗鸣的脚还在动弹。二人面前还有七八个建筑工人在看热闹,但谁都没有上前制止。受害者家属表示“如果那个时候有人来帮忙,我们孩子是还有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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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物业公司的一位经理表示,小区保安亭在250米外。当时一名保安本来要赶往案发地,但他中途折返想要拿一个网制服嫌犯,耽误了时间。但该说法遭到家属质疑,保安亭就在事发地几十米外,“我专门去走了,不到一百米”。

警情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曾患精神分裂症

据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11月5日13时30分,犯罪嫌疑人冯某华与被害人罗某在小区电梯厅附近遭遇,后嫌疑人追赶被害人至道路边进行殴打。当日下午,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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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冯某华父母反映,冯某华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医院治疗。目前,冯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现场目击者回应

罗鸣被殴打致死的视频传开后,现场目击者对男童遇袭时的反应一度成为舆论批评的焦点。

居民胡女士的儿子与罗鸣是同班同学,且关系密切。胡女士称,她在房子里听到有人叫嚷,从窗户往外看,并没有看到情况。等她下楼才发现,罗鸣正被男子压着打。当时已经有约20人围观。胡女士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

同样听到呼喊声的还有年近70岁的周先生,他当时正在小区内看人打牌。起初听到呼喊声,他以为是有人吵架。数分钟后,他再次听到呼喊声。他赶到现场,看到一位骑摩托车的老人正准备拖开施暴男子,他也赶过去,将施暴男子拖开。周先生说,施暴男子体格强壮,臂力很大,三人才合力将其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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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的建筑工人黄杰(化名)是最先到达现场的目击者之一,当时他随七八个工友赶到事发地,那时看到小孩嘴唇乌黑,被打得鼻青脸肿,腿脚没有动弹,觉得小孩那时已经死了。这时嫌犯看到有人聚来,便挥舞着手上30厘米左右、疑似扳手和螺丝刀的凶器,嘴上发出“喔”“喔”的声音,“像大猩猩一样”。当时嫌犯以自杀作威胁,黄杰表示,他们觉得小孩已经死了,如果再增添一条性命,担心会有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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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颜三忠表示,精神病人犯罪须经法定鉴定程序鉴定,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部分辨认控制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量刑情节。

精神病人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

作案时,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处罚。”丁金坤说。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伤人、危害社会。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就专门增设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其中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邓学平认为,在长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冯某华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就可以对其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确保没有人身危险性后才能使其回归社会。

当遭遇“武疯子”犯罪案件,受害者如何追偿损失?丁金坤称,根据《精神卫生法》第28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丁金坤认为,本案中,若疑犯有两次入精神病院治疗史,出院后,监护人应该严加看管,以防危害社会;如果监护人严重失职,造成恶性杀人案件,则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应将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落到实处

在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方面,丁金坤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一方面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一方面防止其为危害社会。

《精神卫生法》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丁金坤表示,就长沙男童遇害案而言,要查清男子行凶时是否精神病发作,精神病患监护人是否失职,精神病患原居住地区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责,即有没有定时走访、掌握精神病患的动向,以防止失控。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要对精神病人建立动态行踪的管理,尤其是精神病人流动时,要及时通知新住所的基层组织,譬如居委会。本案如果居委会与物业事先知情,采取措施预防,避免危害。”丁金坤认为,要建立和完善监护人主动报告精神病人行踪制度,以对社会负责,违者不报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年来,“武疯子”伤人事件屡见不鲜。“难道只有杀人了,法律才介入吗?”律师邓学平指出,启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一般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暴力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有了受害者,经过刑事立案侦查后才能启动。这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对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的放纵,在悲剧发生后才进行补救。

为弥补此一法律漏洞,《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不过《精神卫生法》未对住院治疗的费用问题、监护人不配合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等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

邓学平表示,鉴于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一旦放弃治疗,将会对社会产生极大隐患,建议在如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统一档案,完善社区、医院、民政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编织立体的监控防护网;二是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国家免费治疗,解决家属经济方面的后顾之忧;三是强化监护人、医院的法律义务,凡是诊断为精神病且有暴力伤害他人倾向的,监护人和医院方面在治愈以前不得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承担明确、严厉的法律责任。

只有将精神病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真正落到实处,“武疯子”暴力伤人的惨剧才会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

综合整理自 澎湃新闻 新京报 央视新闻 @雨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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