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活打死9歲男童,“武瘋子”就能免罪嗎?

活活打死9歲男童,“武瘋子”就能免罪嗎?

活活打死9歲男童,“武瘋子”就能免罪嗎?

11月8日,湖南長沙,針對“9歲男童被毆打致死”一事,當地官方回應媒體稱,毆打男童嫌犯馮某華有精神病史,曾兩次入院治療。據警方初步調查,馮某華11月1日隨父親到長沙併入住事發小區。5日,他將男童毆打致死後被刑拘。目前,警方已邀請精神鑑定機構對其進行鑑定。精神病人犯罪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案件回顧

據湖南省長沙市雨花亭派出所通報,11月5日中午1點30分,羅鳴(化名)在小區內被人摁倒在地擊打頭部。事後,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將其送醫救治。當日下午3點25分,羅鳴經搶救無效身亡。

活活打死9歲男童,“武瘋子”就能免罪嗎?

11月7日,在雨花亭派出所召開的家屬案情通報會上,受害者家屬在小區監控視頻裡看到了部分事發經過。

出事前,犯罪嫌疑人馮某華從馮家出來,走進電梯。馮某華當時揹著手,拿著一把長約三十釐米的兇器,疑似扳手或螺絲刀。據悉,羅家人與馮某華素不相識。當時,羅鳴去同學小滿家,小滿和馮某華住在同一棟樓內。兩個小朋友從小滿家出來後遇到了馮某華。有人在電梯口附近發現了羅鳴的衣服和一隻鞋,此外還有馮某華的拖鞋,不確定他們是否在電梯裡發生過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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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層電梯口到樓門外大約五六米的距離,監控錄像顯示,羅鳴和小滿飛奔出去,朝著不同的方向跑了,身高約1.8米的馮某華追在了羅鳴身後。羅鳴先繞著花壇跑了兩圈,之後又往回朝著自己家方向跑,但上臺階時摔了一跤,隨後被馮某華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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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鳴倒在地上後,馮某華開始用兇器擊打。羅鳴身上傷痕累累,脖子上也有被刺的痕跡,但這些都不是致命傷,根據法醫鑑定結果,羅鳴的死因是窒息身亡。在附近居民拍攝的視頻畫面中,馮某華跪坐在羅鳴的腰部,從背影看過去,他左手掐著孩子的脖子,右手揮舞著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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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控畫面中,曾有一輛黑色轎車從羅鳴與馮某華身邊駛過,當時羅鳴的腳還在動彈。二人面前還有七八個建築工人在看熱鬧,但誰都沒有上前制止。受害者家屬表示“如果那個時候有人來幫忙,我們孩子是還有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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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物業公司的一位經理表示,小區保安亭在250米外。當時一名保安本來要趕往案發地,但他中途折返想要拿一個網制服嫌犯,耽誤了時間。但該說法遭到家屬質疑,保安亭就在事發地幾十米外,“我專門去走了,不到一百米”。

警情通報: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曾患精神分裂症

據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發佈的警情通報,11月5日13時30分,犯罪嫌疑人馮某華與被害人羅某在小區電梯廳附近遭遇,後嫌疑人追趕被害人至道路邊進行毆打。當日下午,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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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馮某華父母反映,馮某華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醫院治療。目前,馮某華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

現場目擊者回應

羅鳴被毆打致死的視頻傳開後,現場目擊者對男童遇襲時的反應一度成為輿論批評的焦點。

居民胡女士的兒子與羅鳴是同班同學,且關係密切。胡女士稱,她在房子裡聽到有人叫嚷,從窗戶往外看,並沒有看到情況。等她下樓才發現,羅鳴正被男子壓著打。當時已經有約20人圍觀。胡女士撥打了急救電話並報警。

同樣聽到呼喊聲的還有年近70歲的周先生,他當時正在小區內看人打牌。起初聽到呼喊聲,他以為是有人吵架。數分鐘後,他再次聽到呼喊聲。他趕到現場,看到一位騎摩托車的老人正準備拖開施暴男子,他也趕過去,將施暴男子拖開。周先生說,施暴男子體格強壯,臂力很大,三人才合力將其拖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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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的建築工人黃傑(化名)是最先到達現場的目擊者之一,當時他隨七八個工友趕到事發地,那時看到小孩嘴唇烏黑,被打得鼻青臉腫,腿腳沒有動彈,覺得小孩那時已經死了。這時嫌犯看到有人聚來,便揮舞著手上30釐米左右、疑似扳手和螺絲刀的兇器,嘴上發出“喔”“喔”的聲音,“像大猩猩一樣”。當時嫌犯以自殺作威脅,黃傑表示,他們覺得小孩已經死了,如果再增添一條性命,擔心會有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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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教授顏三忠表示,精神病人犯罪須經法定鑑定程序鑑定,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時,沒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具有部分辨認控制能力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間歇性精神病人經鑑定,實施犯罪時,具有完全辨認控制能力,應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量刑情節。

精神病人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之規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須經過司法鑑定,確定其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分三種情況以區別對待:

作案時,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據具體情況,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處罰。”丁金坤說。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鄧學平律師告訴澎湃新聞,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實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是世界各國的通行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傷人、危害社會。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時,就專門增設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其中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鄧學平認為,在長沙男童遇害案中,如果馮某華被鑑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那麼就可以對其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確保沒有人身危險性後才能使其迴歸社會。

當遭遇“武瘋子”犯罪案件,受害者如何追償損失?丁金坤稱,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8條,“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丁金坤認為,本案中,若疑犯有兩次入精神病院治療史,出院後,監護人應該嚴加看管,以防危害社會;如果監護人嚴重失職,造成惡性殺人案件,則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

應將嚴重精神病患者的強制治療落到實處

在對精神病人的監管方面,丁金坤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一方面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權益,一方面防止其為危害社會。

《精神衛生法》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丁金坤錶示,就長沙男童遇害案而言,要查清男子行兇時是否精神病發作,精神病患監護人是否失職,精神病患原居住地區的相關工作人員是否有責,即有沒有定時走訪、掌握精神病患的動向,以防止失控。

“亡羊補牢,為時不晚。要對精神病人建立動態行蹤的管理,尤其是精神病人流動時,要及時通知新住所的基層組織,譬如居委會。本案如果居委會與物業事先知情,採取措施預防,避免危害。”丁金坤認為,要建立和完善監護人主動報告精神病人行蹤制度,以對社會負責,違者不報的,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年來,“武瘋子”傷人事件屢見不鮮。“難道只有殺人了,法律才介入嗎?”律師鄧學平指出,啟動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一般需要以精神病患者實施的暴力行為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為前提,也就是說,必須有了受害者,經過刑事立案偵查後才能啟動。這在客觀上容易導致對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兇的放縱,在悲劇發生後才進行補救。

為彌補此一法律漏洞,《精神衛生法》規定,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不過《精神衛生法》未對住院治療的費用問題、監護人不配合辦理住院治療手續等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解決方案。

鄧學平表示,鑑於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屬一旦放棄治療,將會對社會產生極大隱患,建議在如下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精神衛生法》的規定:一是建立精神病患者的統一檔案,完善社區、醫院、民政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編織立體的監控防護網;二是對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實施國家免費治療,解決家屬經濟方面的後顧之憂;三是強化監護人、醫院的法律義務,凡是診斷為精神病且有暴力傷害他人傾向的,監護人和醫院方面在治癒以前不得辦理出院手續,否則將承擔明確、嚴厲的法律責任。

只有將精神病患者的強制住院治療真正落到實處,“武瘋子”暴力傷人的慘劇才會儘可能地減少和避免。

綜合整理自 澎湃新聞 新京報 央視新聞 @雨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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