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抽頭漁利 五被告人領刑受罰

中國法院網訊 (熊藝)   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覃某某、張某等五人開設賭場一案,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覃某某判決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六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某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彬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起,被告人張某、林某、蔣某、肖某(後三人另案處理)開始在大足區龍水鎮望河樓背後空地以撲克牌“起碼股”方式開設賭場,該賭場興起後,有被告人王彬、曾某某、覃某某等人作為股東分別陸續加入、退出,賭場開設在望河樓背後壩子、老糖廠一個坡上、老菜市黃桷樹附近等地,經營賭場的違法所得由同時段佔股份的各股東平分。經營賭場的過程中,林某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如負責找賭博地點、安排賭博事宜、管理賭場的抽頭盈利和開支;肖某負責維護賭場秩序,如安排人員洗牌抽頭、站崗放哨等;張某、覃某某、曾某某、王彬等股東負責打莊或參與賭博、聚集人氣等;朱某某由林世祿邀約在賭場進行賬務和資金管理,該賭場於2018年上半年停止運營。被告人張某在該賭場佔股40余天,賭場抽頭盈利5萬餘,張某獲利7000餘元;被告人王彬在該賭場佔股40余天,賭場抽頭盈利約20萬元,王彬獲利16000餘元;被告人曾某某該賭場佔股50余天,賭場抽頭盈利27萬餘元,曾某某獲利35000餘元;被告人覃某某該賭場佔股90余天,賭場抽頭盈利51萬餘元,覃某某獲利70000餘元。被告人朱某某於2015年3月初到該賭場上班,負責賭場賬目及日常管理並在賭場上拿工資,朱某某獲工資12000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曾某某、王彬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嚴重;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林世祿開設賭場仍為其管理賬務和資金,情節嚴重;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開設賭場罪。五被告人與林某、肖某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覃某某、曾某某、王彬在賭場中聚集人氣、負責堂子的賭博業務,被告人朱某某負責管理賬務和資金等,五被告人為賭場運營提供了幫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曾某某、朱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覃某某、王彬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罪行,可從輕處罰;五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結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