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建投老總“領刑”十三年 不服一審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

本報記者 柴剛 安陽報道

林州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州建投”)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長常永剛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日前迎來一審判決(2019年11月1日,《中國經營報》以《“公款私借”投資入股 林州建投老總受審》為題,予以報道)。3月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豫0581刑初665號(以下簡稱“665 號判決書”)內容顯示,常永剛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4189019.96元。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常永剛對該一審判決不服,已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65 號判決書”認定,常永剛利用擔任國有公司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決定將公款借給自然人使用,進行營利性活動,情節嚴重;利用擔任國有公司負責人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665 號判決書”判決,對常永剛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違法所得4189019.96元應繼續追繳。

常永剛是林州市人,因嚴重違法於2019年4月4日被留置,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於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逮捕。公開資料顯示,林州建投成立於2005年8月24日,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性項目的投資等,股東包括林州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林州市自來水公司。2006年6月1日,林州建投向林州市政府申請,其作為發起股東投資150萬元、佔股25%成立林州鑄園公司,以建設林州轄區內“汽配鑄造工業園”項目。起訴書稱,2006年6月26日,常永剛擅自決定,林州建投借款給常永剛120萬元、李來保90萬元、白東方90萬元、常義30萬元,用於上述四個自然人在林州鑄園公司的入股投資。2006年7月7日,該330萬元轉入林州鑄園公司。常永剛辯護人、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銀生則認為,常永剛所涉“挪用公款罪”是為當地政府利益實施的行為,而涉及的400多萬元,是他人支付常永剛親屬的正常借款利息,且沒有因常永剛職務原因多支付利息。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黃京平等法律界人士也對該案作出相應解釋。上述人士分析,林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給予常永剛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等政府文件定性了常永剛“挪用公款”是為了林州建投的利益,且是集體研究決定,並非常永剛個人決定。高銘暄、黃京平等人認為,案件所涉款項出借是為了及時完成林州政府規劃的項目公司組建,主觀上是為了單位的利益;常永剛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賄賂,其獲取利息407.0218萬元的行為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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