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额提升到10万元。但在文件中,对于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究竟能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语焉不详,实务中造成诸多争议。这里谈谈个人看法。

一、自然人(其他个人)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除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外,个人和非经济组织怎么办?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九条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可能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

  二、自然人能不能享受该增值税优惠政策?

  先来看看2019年4号公告的说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我的看法是,既然自然人在增值税视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要月销售额符合条件当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迷雾重重的按次和按月

  另外一种反对的观点强调说自然人不是按照固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常是按照固定期限申报,有可能是月,有可能是季度申报,只有这种固定期限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并拿出4号公告第三条说事: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这种观点是狭隘的理解了2019年4号公告,在上文的条款中并未将小规模纳税人特别局限于固定申报小规模。公告第三条只是因为固定期限纳税分为两种情况而已,至于自然人不存在选择问题,不受第三条影响。

  又有人以4号公告第四条佐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认为其他个人其他情况均不能享受优惠,只有租金收入可以享受优惠,这也是错误的,第四条不是为了说自然人,而是为了解决预收租金开票的收付实现制与租金所属期对应的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做了界定而已,并非只有这种收入才能够享受优惠。

  四、自然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偶发性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谓偶发也就是不属于经常性业务,比如自然人偶然一次为企业介绍客户所得到的报酬,通常为按次纳税,自然人在发生当期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如果未达到当月1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但仍需开具免税发票。


  2、持续性增值税应税行为

  所谓持续性就是指自然人也可能从事某种经常性和持续性业务,如个人担任非任职公司董事,或者个人为非任职公司提供某种长期咨询业务,如果每个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如果是一次性支付超过10万则不能享受优惠,特别注意,这里不能比照租金进行月度分摊计算。

  3、不动产租赁行为

  自然人将不动产对外租赁,如果每月收取租金,不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如果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结论

  自然人享受增值税优惠问题迄今为止依然有争议,但从税法文件来分析是可以正常享受的;

  自然人实务中代开发票的风险其实更多来自于个税,这个问题争议更大,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一致;


  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500,按月20000元,请一定不要和每月10万元免税额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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