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個人對外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

企業和個人對外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方面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的捐贈支出

(1)財稅〔2000〕97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2)財稅〔2000〕21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3)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企業和個人對外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

注意: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不包括可據實扣除的扶貧捐贈金額。

(3)、直接捐贈給受贈人不能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4)、先捐先扣原則,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5)、不是所有的捐贈都是公益性捐贈

《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用途範圍進行了明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範圍包括: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6)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不一定能夠稅前扣除,只有通過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捐贈,才允許依法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經審核確認符合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條件的社會團體,由民政、財政和稅務部門定期予以公佈,捐贈企業可以登錄民政部門網站進行查詢。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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