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工作時間是44小時還是40小時?終於有結論了

每週工作時間是44小時還是40小時?終於有結論了

每週工作時間是44小時還是40小時?終於有結論了

嗨嘍,大家好呀,我是小苑。

昨天推送的文章說到加班的問題。

按照勞動法規定,標準工時制下,

職工工作時間,每週不能超過44小時。

有粉絲就問到,不是每天不超過8小時,

每週不超過40小時嗎?

那麼每週工作時間到底是哪個呢?

這本來不是一個問題,但是很多同學想得太多,就成了一個問題。

每週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已經深入人心,為全社會所接受。

但是,很多童鞋始終邁不過心頭那道坎,仍堅持認為用人單位執行44小時工時制度也不違法,依據是《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持這種觀點的童鞋認為,就算是《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這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違反上位法《勞動法》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應當以《勞動法》規定的“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為準。

這種理解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實際上有問題。

每週工作時間是44小時還是40小時?終於有結論了

我們先了解一下法條背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修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從立法屬性上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為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法律效力高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但細看兩個法律的的立法背景,《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內容,做出了優化修改,其目的都是保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兩者的規定並不是反向衝突。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

二.從部門回函案例分析:

在“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中,

每週工作時間是44小時還是40小時?終於有結論了

我們可以得知:

第一,其回覆的法律依據為:“《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也就是說,勞動部是結合了兩部法的內容;

第二,在回覆的正文中指示 “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也就是在結合兩部法的內容後,確認沒有反向衝突的前提下,擇其接近立法目的的標準回答(即《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在回覆的結尾也向廣州勞動局作出了執法指引:“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但不超過44小時,且不作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勞動行政機關有權要求其改正。”——這一指引,充分說明了勞動部對工作時間的認定。

三.從法的時間效力原則: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未對第三十六條進行修改,但是根據法的效力原則:隨著新法律法規的頒佈實施,相關內容與已生效的新法牴觸的舊的法律法規自動失效。

故權衡法律法規及立法目的、原則,

我國職工工作時間應當認定為每週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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