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案:“重婚”情形消失后的婚姻,还有效吗?难解读的婚姻问题?

我是一名商业律师,我总是用商业视角解读法律,包括婚姻,我一直认识婚姻是男女签订的一份生活一辈子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表现形式就是结婚证,既然是合同就会发生解除,结束和终止的情况,当然,但愿有情人将婚姻的合同进项到底,但是,如果你和她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合同,你将如何面对呢?是争取认定她有效呢?还是在无效的痛苦中不能自拔,今天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老案:“重婚”情形消失后的婚姻,还有效吗?难解读的婚姻问题?

张大伟是成功人士,原配叫刘春梅,婚后关系甚好,育有子女,张大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朱晓燕登记结婚。又过了几年后,张大伟与刘春梅离婚,继续与朱晓燕生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张大伟因疾病突然去世,其子女因继承财产与朱晓燕对簿公堂,认为朱晓燕与其父在原配婚姻存续期间再次结婚,是重婚行为,应属婚姻无效,不享有继承权。朱晓燕认为其有合法结婚证,婚姻有效,故要求继承张大伟财产,我随后与同行探讨并认真的研究了婚姻法,对其理解如下:

一 张大伟在其和刘春梅婚姻存在期间与朱晓燕登记结婚是重婚的行为,是无效婚姻

这一点你应该很好理解,我国的《婚姻法》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张大伟也真是狗胆包天,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结婚,显然是重婚,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算便宜他了,所以,违反婚姻基本制度的婚姻好理解,绝对就是无效婚姻,但是,这样的无效婚姻并没有人去撤销或者诉讼认定无效,那张大伟其与朱晓燕的结婚证也就在违法的盖子里显现成合法的表现形式。

二 张大伟在与刘春梅离婚后,其与朱晓燕的婚姻就变成了有效合法,受到法律保护

重婚的概念隐含的意思就是一个人有两个婚姻关系,既然有一个婚姻关系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那当事人之间就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了,随着前一个婚姻的结束,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那当事人显现的婚姻必然就合法有效,因为,这个结婚证毕竟是国家颁发的,在重婚期间,也没有人对第二个婚姻提出撤销,和异议,那其必然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老案:“重婚”情形消失后的婚姻,还有效吗?难解读的婚姻问题?

三 没有法律规定,并不是没有法理解释,能用法理解释通的,就应该得到支持

现在,我们在回到合同的思维解读这两段婚姻的效力,张大伟和刘春梅的婚姻可以理解定义为第一个合同,张大伟与朱晓梅的婚姻可以理解为第二个合同。两份合同到底谁有效呢?很明显,在张大伟婚姻存续期间,在与她人结婚属于无效。但时,随着无效情形的消失,那第二份显然就有效了,是不是我没有提供出你理解的道理?就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理解婚姻,那就能轻易地判断出第二个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朱晓燕完全可以继承财产。

最后,说一点,婚姻真的就是一份合同,你能履行多久是你造化,当时你一定要记住,无效婚姻就是无效合同一样,不受法律保护,婚姻要合法、更要有效。

老案:“重婚”情形消失后的婚姻,还有效吗?难解读的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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